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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631-1643号

2020-09-11 16:53:00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18号  
罪犯吉勇,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云06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3日作出(2018)云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于2018年5月29日送达,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吉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吉勇依法提请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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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42号  
罪犯岩第,男,1997年01月0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1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刑核562115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39元,账户余额45.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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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8月2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65号  
罪犯兰二,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4年7月3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2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1.43元,账户余额11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二 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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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08号  
罪犯杨忠,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06月02日送达,以被告人杨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已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6.71元,账户余额153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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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6号  
罪犯沈江华,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江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沈江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江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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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12号  
罪犯阙兵召,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4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兵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阙兵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1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4.66元,账户余额16.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兵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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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63号  
罪犯朱德平,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德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05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8.03元,账户余额525.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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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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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69号  
罪犯成绍坤,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6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绍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8610.50元。宣判后,被告人成绍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8.17元,账户余额8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绍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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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08号  
罪犯罗佳,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1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7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70元,账户余额13348.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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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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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106号  
    罪犯刘金平,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金平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9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9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5月06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丽监减字第651号  
罪犯周杨兴,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杨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杨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月平均分110分。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2.61元,账户余额74.47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杨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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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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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丽监减字第650号  
罪犯段育红,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5日作出(2016)云29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育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2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7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月平均分101.1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共同民事赔偿202000元,其中,段育红赔偿20000元已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5.03元,账户余额777.42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经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育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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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丽监减字第649号  
罪犯刘俊文,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丽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月平均分107.16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4.82元,账户余额年1294.91元。2017年8月1日后超消费一次。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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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0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