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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586-1630号

2020-09-08 16:50:49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61号  
罪犯李金荣,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金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84.01元,账户余额83.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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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897号  
罪犯玉香,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2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2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75元,账户余额161.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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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373号  
罪犯陈立正,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分101.96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50.33元,账户余额761.83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立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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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891号  
罪犯杨清成,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云0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清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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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14号  
罪犯马武能,男,1971年6月8日出生,回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2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武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武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2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5.09元,账户余额124.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武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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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13号  
罪犯岳玉伟,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玉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玉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6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7.06元,账户余额5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玉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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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04号  
罪犯卢贵友,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贵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1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卢贵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00元,账户余额283.25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贵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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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12号  
罪犯杨加奇,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06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加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加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杨加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杨加奇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加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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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23号  
罪犯黄光雄,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8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9次,月平均分100.4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7.33元,账户余额39.69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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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19号  
罪犯万俊涛,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中文化,2010年07月0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2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俊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0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24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0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9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12次,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且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7.22元,账户余额192.2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俊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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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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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898号  
罪犯李琼娣,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9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琼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琼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改判,以被告人李琼娣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为核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4.90元,账户余额659.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琼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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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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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66号  
罪犯岩比,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5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0.11元,账户余额197.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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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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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李国先,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0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国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27元,总计消费5925.33元,账户余额1887.75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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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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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16号  
罪犯陈焕军,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3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焕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9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7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4.94元,账户余额1025.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焕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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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67号  
罪犯岩应,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85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9.39元,账户余额132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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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892号  
罪犯董家春,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1日作出(2017)云03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家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核4917993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家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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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21号  
罪犯何大华,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1997年03月28日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8月24日。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1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大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3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8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3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13次,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且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0.47元,账户余额73.09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大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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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1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09号  
罪犯周洪伟,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初中文化,1998年9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脱逃罪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9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洪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洪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1443号刑事判决,改判周洪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0000.00元,昭通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1.95元,账户余额2273.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洪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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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894号  
罪犯陈全龙,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全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2日作出(2018)云刑核1490891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全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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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07号  
罪犯段玉芬,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7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5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37.82元,账户余额4804.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玉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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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10号  
罪犯字正国,曾用名字正军,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正国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字正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罪犯字正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字正国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正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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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893号  
罪犯张友弟,男,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6)云06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989.23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刑核5590748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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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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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60号  
罪犯岩温代,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4.66元,账户余额1703.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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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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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58号  
罪犯波温香,又名岩糯扁,男,1968年3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波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63.31元,账户余额691.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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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64号  
罪犯罗建华,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1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建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5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5.78元,账户余额3121.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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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68号  
罪犯吴登华,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登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4年5月2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5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13元,账户余额342.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登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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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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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11号  
罪犯盘文田,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5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文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元(已赔10600元),尚欠11940.5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1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9.26元,账户余额986.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文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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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899号  
罪犯魏小丽,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9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小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魏小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27元,账户余额402.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小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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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57号  
罪犯周多多,男,199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多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42475.65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石润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78.66元,账户余额643.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多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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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熊建君,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建君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建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同案犯改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8.01元,总计消费9504.25元,账户余额4383.48元,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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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8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895号  
罪犯孔瑞,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9.30元,账户余额912.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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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22号  
罪犯周永文,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永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1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1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4.59元,账户余额2937.68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永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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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06号  
罪犯郎学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3年被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郎学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郎学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学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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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05号  
罪犯杨子斌,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5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子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子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4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杨子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6月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子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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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15号  
罪犯邓成海,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成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43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以(2019)云06执罚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3.90元,账户余额350.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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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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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02号  
罪犯赵章琴,女,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章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章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5.1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止2020年3月账户余额376.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章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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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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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11号  
罪犯吴全清,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全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6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8783.02元,狱内平均消费为199.6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7119.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全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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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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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62号  
罪犯郑早才,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早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早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0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6.08元,账户余额1486.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早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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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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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03号  
罪犯陈选顺,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5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选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8.30元,账户余额1306.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选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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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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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00号  
罪犯杨顺云,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8日作出(2016)云2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顺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7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280.31元,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以(2020)云29执1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5.57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止2020年3月账户余额1492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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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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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01号  
罪犯刘文菊,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03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以(2019)云03执57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9.22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止2020年3月账户余额372.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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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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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17号  
罪犯陈亮金,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亮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13.70元,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491.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亮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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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896号  
罪犯邓声松,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作出(2016)云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声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8.91元,账户余额2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声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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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24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920号  
罪犯伙补子拉,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5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伙补子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伙补子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80元,账户余额68.44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伙补子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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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8月1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59号  
罪犯艾代汉木.哈斯木江,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伊宁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代汉木.哈斯木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代汉木.哈斯木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年云高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18.94元,账户余额37.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代汉木.哈斯木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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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