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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539-1585号

2020-09-07 16:49:52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5号  
罪犯孔茂云,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7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茂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孔茂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0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40元,账户余额92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茂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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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6号  
罪犯罗柱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柱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柱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柱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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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9号  
罪犯马子坡,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6)云29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子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8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12152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子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子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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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4号  
罪犯陈修伦,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小学教育,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8日作出(2018)云刑核7970570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修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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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89号  
罪犯岩俩,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15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4.65元,账户余额496.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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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16号  
罪犯曾斌,曾用名曾孝尧,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86.14元,账户余额3190.00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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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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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18号  
罪犯施静,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2010年05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5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384.50元。宣判后,被告人施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21.44元,账户余额595.98元,期内月均消费121.44元,账户余额595.98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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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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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3号  
罪犯杨建伟,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3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附带民事赔偿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建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5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20元,账户余额1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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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5号  
罪犯吕迪生,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8日作出(2018)云29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迪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8日作出(2018)云刑核109093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迪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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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祁冬文,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9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冬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1日作出(2018)云刑核3075879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冬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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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孙绪太,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绪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绪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7.96元,账户余额166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绪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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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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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胡延举,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延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延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5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9.92元,账户余额124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延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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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20号  
罪犯项连明,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连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项连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41.08元,账户余额716.9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连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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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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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74号  
罪犯玉应儿,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应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5.90元,账户余额5488.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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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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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03号  
罪犯岩衣保,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衣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2.13元,账户余额831.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衣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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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05号  
罪犯陶加耕,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加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陶加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57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4.32元,账户余额588.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加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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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3号  
罪犯保南,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九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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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88号  
罪犯赵三倒,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8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三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9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65元,账户余额385.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三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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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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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7号  
罪犯王鸭珍,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鸭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0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鸭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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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9号  
罪犯黄氏梅,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京族,越南国籍,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氏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氏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12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氏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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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6号  
罪犯张彩如,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彩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彩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3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彩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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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8号  
罪犯雷土丁,女,1986年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土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5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土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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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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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17号  
罪犯普惹俄日,男,1977年7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惹俄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79.43元,账户余额372.6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惹俄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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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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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99号  
罪犯吉克日体,男,1991年8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克日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2.66元,账户余额1556.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日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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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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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15号  
罪犯马热苏力,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30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热苏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热苏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期内月均消费106.71元,账户余额1714.2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热苏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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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5号  
罪犯窦木八,女,1980年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窦木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0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木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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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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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6号  
罪犯张小红,女,1981年5月1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小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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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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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5号  
罪犯排木卷,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木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排木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木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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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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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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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0号  
罪犯车朵,女,1967年出生,哈尼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车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1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05月04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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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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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0号  
罪犯茶新付,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茶新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24元,账户余额1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茶新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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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3号  
罪犯方万雄,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万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万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4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0.00元,账户余额287.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万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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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1号  
罪犯谭希用,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希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希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3.36元,账户余额2220.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希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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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7号  
罪犯沙正发,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3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正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人民币953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沙正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8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经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9.16元,账户余额111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正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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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2号  
罪犯王洪元,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3日作出(2017)云29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洪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云刑终9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9.00元,账户余额308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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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0号  
罪犯李光明,男,1994年2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5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以(2020)云09执87号终结该犯所判财产刑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4.05元,账户余额6.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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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蒋正远,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正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39元,账户余额611.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正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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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20号  
罪犯陈代春,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代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4.91元,账户余额206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代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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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1号  
罪犯胡永平,男,1979年6月5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丽江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8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经查实,该犯无财产性判项,2018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3.24元,账户余额373.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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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字桂荣,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桂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22.11元,账户余额219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桂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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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2号  
罪犯李建强,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24元,账户余额1517.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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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盛老云,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老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盛老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108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盛老云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5.00元,账户余额10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老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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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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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07号  
罪犯李美国,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文盲,2003年08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美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4.10元,账户余额507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美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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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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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8号  
罪犯力来此轨,男,1998年3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力来此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力来此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1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力来此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5.10元,账户余额280.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力来此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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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14号  
罪犯曹小老,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小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16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23.91元,账户余额108.7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小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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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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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1号  
罪犯狄达翁,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缅文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狄达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狄达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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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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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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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2号  
罪犯玛哦妹撒,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缅文四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玛哦妹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玛哦妹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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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19号  
罪犯谭振龙,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1988年04月16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抢劫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9年06月1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振龙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振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谭振龙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3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207.85元,账户余额4295.01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振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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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