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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502-1538号

2020-09-03 16:48:32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46号  
罪犯蔡仲平,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仲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仲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5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283.80元,账户余额262.79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9年12月3日新干县民政局提供家庭低保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仲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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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91号  
罪犯宁凯,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7.51元,账户余额259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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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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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71号  
罪犯杨伍,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0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5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8.49元,账户余额1267.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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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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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02号  
罪犯张强,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84元,账户余额326.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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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75号  
罪犯玉张,女,1954年3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4.56元,账户余额4132.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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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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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70号  
       罪犯李鹏,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
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6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541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8.92元,账户余额843.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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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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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大,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255.66元,账户余额366.3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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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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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21号  
罪犯岩光,男,1980年7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岩光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2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291.91元,账户余额840.4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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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80号  
罪犯樊秀琼,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3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秀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4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2.13元,账户余额1251.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秀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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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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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4号  
罪犯叶美,女,1987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3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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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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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96号  
罪犯杨成波,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2013年04月11日因运输毒品受到拘留。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5月1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成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5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4.87元,账户余额144.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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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82号  
罪犯玉罕养,女,1978年2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罕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罕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6.64元,账户余额1069.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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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98号  
罪犯魏国鹏,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回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15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国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国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刑三复825996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国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4.93元,账户余额343.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国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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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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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79号  
罪犯林凤仙,女,1970年7月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8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凤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540.5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凤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49元,账户余额6928.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凤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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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73号  
罪犯余远芬,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5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远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4.57元,账户余额2036.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远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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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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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97号  
罪犯邓光付,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光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光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53元,账户余额310.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光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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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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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72号  
罪犯吴学贵,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学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学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09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8.64元,账户余额588.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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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04号  
罪犯李华林,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教育,2009年06月03日因敲诈勒索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5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华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3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5.64元,账户余额2253.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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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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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01号  
罪犯李新华,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新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刑三复84590992号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7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华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5.71元,账户余额130.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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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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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00号  
罪犯马应泽,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1994年12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原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云26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应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5日作出(2018)云刑核655044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4月19日送达裁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15元,账户余额998.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应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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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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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87号  
罪犯罗江,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2639.5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无财产可供执行民事赔偿,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8执2号执行裁定证明。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2.97元,账户余额2018.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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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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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92号  
罪犯龙连华,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7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连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连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6.10元,账户余额15985.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连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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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83号  
罪犯苏俊芬,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教育,因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其他5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0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俊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俊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8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作出(2013)刑三复93964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俊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9.25元,账户余额933.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俊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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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90号  
罪犯施玉龙,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玉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施玉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玉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9.39元,账户余额5792.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玉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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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93号  
罪犯李绪洪,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5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绪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5.80元,账户余额2683.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绪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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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84号  
罪犯熊琴,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文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01元,账户余额91.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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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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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81号  
罪犯田兰花,女,1986年7月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6月21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兰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5.51元,账户余额340.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兰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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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77号  
罪犯张妍,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张妍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2.85元,账户余额1761.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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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34号  
罪犯晏保卫,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保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晏保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4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7.92元,账户余额1038.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保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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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94号  
罪犯卜云界,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9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云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卜云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6.28元,账户余额796.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卜云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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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85号  
罪犯玉应坎,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应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3月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54元,账户余额1019.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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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306号  
罪犯岩罕颠,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25元,账户余额689.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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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86号  
罪犯玉安南,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安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2月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70元,账户余额17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安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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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95号  
罪犯刘志明,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06年12月11日因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志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5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志明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原审被告人刘志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5年5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云刑更90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刑再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5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56元,账户余额98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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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76号  
罪犯吉如木只委,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02月14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如木只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2年03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37元,账户余额1390.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如木只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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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78号  
罪犯邓三妹,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4日作出(2016)云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三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7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4.70元,账户余额103.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三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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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