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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469-1502号

2020-09-01 16:47:37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43号  
罪犯程祥,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7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94.75元。宣判后,同案犯苏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7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4.01元,账户余额1295.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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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51号  
罪犯岩坎,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3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0.60元,账户余额2229.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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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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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岩龙,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8.49元,账户余额824.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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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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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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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岩夺,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1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3.87元,账户余额116.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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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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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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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大,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4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78元,账户余额287.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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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22号  
罪犯岩扫,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272.17元,账户余额1514.1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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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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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和桥松,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7)云07刑初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桥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95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和桥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3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955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2.63元,账户余额220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桥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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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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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周玉宝,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玉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云刑核7832715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1.77元,账户余额176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玉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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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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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8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52号  
罪犯岩温香,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2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2.25元,账户余额277.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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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49号  
罪犯张国辉,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5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7.91元,账户余额3385.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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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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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念世能,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3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念世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189.50元。宣判后,被告人念世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念世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189.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4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二审判决认定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02.78元,账户余额1060.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念世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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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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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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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55号  
罪犯岩庄相,男,1972年1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庄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庄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0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1.91元,账户余额1197.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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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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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熊光辉,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2540.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4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93元,账户余额524.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光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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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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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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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此处请勿编辑  
罪犯邓伟升,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伟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36.61元,账户余额56.8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伟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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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23号  
罪犯岩温少,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257.29元,账户余额1267.9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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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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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48号  
罪犯岩庄扁,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庄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庄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6.17元,账户余额17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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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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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50号  
罪犯岩罕拉,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3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2.50元,账户余额2859.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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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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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53号  
罪犯杨永红,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3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8.41元,账户余额420.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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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47号  
罪犯吉力只窝,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2003年10月27日因抢劫罪被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3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力只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7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6.87元,账户余额13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力只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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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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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35号  
罪犯阿扯此呷,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扯此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40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77元,账户余额1039.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扯此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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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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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吉比尔组,男,1979年9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比尔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295.21元,账户余额6470.7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比尔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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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打爬,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打爬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打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45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22元,账户余额223.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打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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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龙狱减-高字第236号  
罪犯吉克尔吏莫,男,1991年8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克尔吏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克尔吏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41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4.97元,账户余额258.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尔吏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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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42号  
罪犯岩坦,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1.28元,账户余额108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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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37号  
罪犯苏航,男,1997年2月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500.00元(已支付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附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收据;期内月均消费206.11元,账户余额1459.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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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41号  
罪犯杨建,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作出(2016)云25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9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4.05元,账户余额74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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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54号  
罪犯吴利昭,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利昭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01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3.92元,账户余额716.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利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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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38号  
罪犯万玉学,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玉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万玉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2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2.78元,账户余额418.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玉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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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此处请勿编辑  
罪犯冯银伟,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银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283.66元,账户余额724.4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银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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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39号  
罪犯王加静,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07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加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9.36元,账户余额917.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加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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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45号  
罪犯丁凤亭,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作出(2014)西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凤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5月至2020年2月止获记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16.27元,账户余额56.9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凤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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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56号  
罪犯李明,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2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李老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13.17元,账户余额564.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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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44号  
罪犯李付寿,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2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付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李老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20年2月止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103.38元,账户余额1307.4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付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高字第240号  
罪犯杨洪章,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洪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洪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8.62元,账户余额1546.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