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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466-1468号

2020-08-26 16:44:4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省六提字第19号
     罪犯貌郭其(自报),男,1987年12月31日生,穆斯林,国籍不明,缅文四档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郭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73号刑事裁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198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貌郭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3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29日送达。于2018年11月21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含十九大特表一次),另查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郭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0年0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请减刑建议书
(2020)省六提字第20号  
    罪犯王正德,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苗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1日以(2013)云高刑复13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2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09月0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8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0年06月17日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未提字第224号  
       罪犯郭雄,男,2001年2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作出(2016)云29刑初53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06月13日送达,以被告人郭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
      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0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