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435-1465号
2020-08-14 17:59:24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肖生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生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5日作出(2017)云刑更28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生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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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明超,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超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明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5月0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6月0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76.9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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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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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星,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云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周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云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获记表扬2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1.20元,账户余额355.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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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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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80号
罪犯王岩西,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岩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岩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30元,账户余额58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岩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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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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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83号
罪犯罗如新,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如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3日作出(2018)云刑核50267453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初29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如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66元,账户余额216.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如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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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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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段伟沙,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职高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9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伟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794.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云刑更23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5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附有红河县古车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伟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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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曾汉平,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1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5月16日起,该犯服刑已满三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58元,账户余额20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汉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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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刘三果,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6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三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三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三果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7.17元,账户余额321.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三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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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杨连富,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澄江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09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连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770866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4.82元,账户余额1296.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连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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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莫质富,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6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质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莫质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27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莫质富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5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8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现已服刑满3年,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该犯附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91.09元,账户余额2760.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质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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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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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邓卫仕,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3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卫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卫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51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邓卫仕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6日作出(2017)云刑更29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0.72元,账户余额1114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卫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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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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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吴朝云,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朝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云刑更228号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期内月均消费163.88元,账户余额261.29元。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朝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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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何正旭,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51.2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正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2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5月1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527.01分,期内月均消费263.45元,账户余额1177.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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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周学洪,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学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学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以周学洪犯贩卖毒品罪、私藏弹药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云刑更23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学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蔡兴金,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作出(2017)云04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兴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157.51元。宣判后被告人蔡兴金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蔡兴金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8)云刑终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5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527.01分。期内月均消费184.52元,账户余额139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兴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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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余敦权,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敦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云刑核942818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5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6月1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50.8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敦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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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507号
罪犯各日尔日,男,1987年3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各日尔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9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65元,账户余额264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各日尔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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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玉窝,女,1979年9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9日作出(2018)云刑核5625592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510.08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6月13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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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506号
罪犯吉来木且,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来木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7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9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2.73元,账户余额418.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来木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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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627号
罪犯吴正容,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小学文化,200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2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正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核9820658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6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511.6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6月27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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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86号
罪犯李德兵,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兵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3日作出(2018)云刑核85642489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86元,账户余额255.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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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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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岩光说,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9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2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云刑更23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6.13元,账户余额1534.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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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扎啊,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扎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于2020年5月26日孟连县民政局出具贫困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56.28元,账户余额415.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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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岩必,男,1997年7月1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岩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于2020年5月13日西盟县政府出具贫困证明。期内月均消费164.21元,账户余额457.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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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尚开发,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开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03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已服刑满三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9.45元,账户余额42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开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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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屠晓伟,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屠晓伟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屠晓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9日作出(2016)云刑终8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2月2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系数罪并罚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屠晓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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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马尧红,男,1980年09月2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尧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尧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6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1月0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尧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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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冷东峻,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东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冷东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已服刑2年5个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于2020年4月24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61.91元,账户余额689.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冷东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吴忠霖,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忠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5月24日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2.34元,账户余额1149.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忠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马继刚,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4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继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附有2020年6月1日寻甸县凤合镇镇政府、寻甸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出具的贫困证明。期内月均消费211.91元,账户余额210.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继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2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245号
罪犯罗建标,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罪犯罗建标于2009年4月1日因运输毒品被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因患病被云南省临沧监狱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临中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标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刑期五年二个月零二十一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罗建标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20年2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30元,账户余额792.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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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