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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230-1302号

2020-07-31 17:58:07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98号
罪犯张天华,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天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以(2016)云刑终112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天华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刑未履行,但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证明。该犯在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狱内消费共2498.26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99.93元,消费未超标,截止2019年9月30日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30.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天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张旭宪,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武陵镇杨山村60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旭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旭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13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1年1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旭宪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93号
罪犯土比么使作,女,1964年5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6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土比么使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5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5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狱内月均消费为94.02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余额为379.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土比么使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73号
罪犯曹全贵,男,199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全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全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19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家属代缴人民币5000元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裁定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9.70元,账户余额3158.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全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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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22号
罪犯朱跃国,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06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跃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银行卡余额1798.68元,月均消费59.6元,未超过消费标准。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跃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76号
罪犯朱艳龙,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艳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00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0日以(2017)云刑终2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完毕。罪犯朱艳龙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内共消费4457.5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02.6元,未超过消费标准,银行卡余额为 70.87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艳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89号
罪犯巫左候,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5日作出(2012)昭中刑三初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巫左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巫左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5日以(2013)云高刑终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13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为166.8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410.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巫左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杨世友,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1日送达,以被告人杨世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5.66元,账户余额144.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世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38号
罪犯闫立庆,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立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5日作出(2018)云刑核327644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2.74元,账户余额73.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立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35号
罪犯杨四,男,1978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9月19日送达,以被告人杨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0.32元,账户余额206.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雷木巧,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木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木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以(2018)云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8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39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3月16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木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20号
罪犯李玉德,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06月12日送达,以被告人李玉德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玉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16元,账户余额484.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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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05号
罪犯杨龙云,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罪犯杨龙云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内共消费1124.5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37.5元,未超过消费标准,银行卡余额为 70.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肖本进,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本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本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云刑更12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本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95号
罪犯石加银,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加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4月23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5月至2019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7.39元,账户余额55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加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02号
罪犯罗才富,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曾因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2014年7月14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2014年11月8日至2017年10月4日。现因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才富犯走私毒品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暴十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12355.84元,狱内平均消费为252.16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上余额为1068.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才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09号
罪犯朱启阳,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启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启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241号刑事判决,部分改判,维持对朱启阳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43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以(2019)云06执4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74.86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4124.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启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27号
罪犯刘永祥,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0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7月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7.36元,账户余额420.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07号
罪犯岳代明,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云0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代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岳代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5日以(2017)云刑终7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该犯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狱内消费共3745.56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178.36元,消费未超标,截止2019年10月31日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213.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代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97号
罪犯刘超,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81143.00元。宣判后,原告及被告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6日以(2017)云刑终3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30日止获记表扬4次,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5154.75元,狱内平均消费为224.12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余额为1864.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71号
罪犯张公前,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公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月3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19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6.20元,消费未超标。账户余额257.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公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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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98号
罪犯曹海安,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海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海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8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50元,账户余额867.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海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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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廖宗平,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天星镇天星村民委员会黄水河街9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5月8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宗平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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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703号
罪犯张勇,男,1982年2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3)刑三复29552596号刑事裁定,撤销裁定,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终271号刑事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普中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419号刑事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余分63.8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74.07元,账户余额586.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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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21号
罪犯申帅,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1日以(2016)云刑终513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人民币1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以(2019)云06执4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70.48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379.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04号
罪犯杨友飞,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6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友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系病犯。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罪犯杨友飞在2016年04月至2019年10月内共消费600.9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0.03元,未超过消费标准,银行卡余额为117.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友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李旺发,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旺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20年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4.63元,账户余额1047.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旺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11号
罪犯申庆洪,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庆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申庆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16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13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为185.66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4404.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庆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91号
罪犯吴彬,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1123号刑事判决,部分改判,维持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19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3.53元,账户余额1478.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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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鲜平,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11年07月0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字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鲜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59元,账户余额826.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鲜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张景华,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文盲,2008年12月09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景华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4.43元,账户余额891.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景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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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90号
罪犯周志改,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存(即周志改)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世存(即周志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3)刑三复29552596号刑事裁定,撤销裁定,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终271号刑事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世存(即周志改)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世存(即周志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419号刑事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改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志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3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513.64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53元,账户余额320.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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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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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28号
罪犯王发国,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发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发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以(2017)云刑终1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发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700号
罪犯王代发,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代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代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3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余分542.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44元,账户余额809.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代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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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92号
罪犯刘凌云,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凌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凌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8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1次,2020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余分263.04分,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6.31元,账户余额2814.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凌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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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95号
罪犯毕俊生,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人,小学教育,2002年09月19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俊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毕俊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1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3次,2019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余分585.66分,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8.59元,账户余额80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俊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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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75号
罪犯熊强,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3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以(2017)云刑终10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4号
罪犯艾玛温,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7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玛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4日作出(2018)云刑核29459356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刑初15号,对被告人艾玛温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玛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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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25号
罪犯杨有珍,女,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有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去,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每月狱内平均消费金额为191.48元,未超过消费标准。银行卡余额为466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有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72号
罪犯罗明清,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他1年。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明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7日以(2016)云刑终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家属代其缴纳人民币10000元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罪犯罗明清在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内共消费6438.5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3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银行卡余额为 1291.5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卢开云,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0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开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6.90元,账户余额213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开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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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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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93号
罪犯余贵有,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贵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余贵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刑终1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3次,2019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余分467.56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66元,账户余额160.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贵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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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702号
罪犯周开强,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1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开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开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6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开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3月获记余分105.3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7.94元,账户余额316.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开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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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97号
罪犯徐赐波,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赐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赐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1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3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03.21分,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14.04元,账户余额6540.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赐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701号
罪犯韦聪,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澄城县人,小学教育,2009年08月0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3.96元,账户余额1289.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94号
罪犯姚黎锐,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教育,1996年11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4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黎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核8929706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3次,2019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475.04分,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7.79元,账户余额3168.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黎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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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96号
罪犯张进文,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3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452.24分。期内月均消费191.27元,账户余额207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进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91号
罪犯董长礼,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长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长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7)云刑终1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长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2020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余分271.1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9.90元,账户余额3719.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长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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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杨永伦,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4日作出(2018)云刑核42085960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3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永伦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4.00元,账户余额71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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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443号
罪犯张玉文,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28元,账户余额12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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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7月0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99号
罪犯吉地尔吉,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宁南县人,文盲,因抢夺罪被判处其他2年。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地尔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2.55元,账户余额1879.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地尔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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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岩路,男,1992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06月06日送达,以被告人岩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3月2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5.67元,账户余额8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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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16号
罪犯赵赛社,男,1982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03月15日送达,以被告人赵赛社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86元,账户余额62.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赛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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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何应荣,男,1979年9月1日生,土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宾川县鸡足山镇大坝子村云岭村73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应荣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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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徐老四,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永康镇忙度一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0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老四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普永明,男,1970年8月27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黑井镇大树村委会铜猫殿村20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8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限制减刑。于2012年11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12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属限制减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永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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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赵生顾,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太平镇大寨村广母小组,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2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8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3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生顾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杨洪东,男,1976年07月08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母享镇堰沟村联盟村民小组17号附1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杨洪东犯放火、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洪东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刑核171079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2月29日获计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东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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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蒋应龙,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山乡木城坡村民委员会塔善沟村民小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08月05日至2020年02月29日止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应龙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鲁宝,男,1985年07月10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芒宽乡敢顶村麻勐林1号1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5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7月28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宝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武官全,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勐弄乡勐典村中寨村民二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8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8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官全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2号
罪犯熊建学,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勐堆乡铜厂村委会仓木场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建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0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19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学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字忠强,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班卡乡松坡村中寨二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4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1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字忠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杨兴洲,男,1983年08月02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漫湾镇水井村龙竹棚村民小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杨兴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兴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0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记表扬10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洲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黄加斌,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加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2504.73元(扣除被告人黄加斌家属自愿代为支付、赔偿的人民币205094元,剩余人民币37410.73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8)云刑终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4月0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9月05日交付嵩明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561.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加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李小明,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大户村建新组6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李小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孙小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1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0月1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孙朝洪,男,1986年3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派来镇炭山村下老营盘组21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8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朝洪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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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李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9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4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9.12元,账户余额707.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阿余长保,男,1975年06月10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烂泥箐乡马金子村委会火房村6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7月11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余长保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比机牛沙,男,1992年06月08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火烈乡老真村二村一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3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0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07月24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比机牛沙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张挂红,男,1990年11月0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甸沙乡海尾村委会海尾村二社19号,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0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07月28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挂红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肖克母,男,1981年1月9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西布河乡石格拉村阿西村24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肖克母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克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0月22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克母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80号
罪犯夏凤勇,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凤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凤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夏凤勇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43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50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其财产刑判项。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为196.48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1614.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凤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