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187-1229号
2020-07-28 17:56:47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23号
罪犯李甸华,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景颇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9月26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甸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银行卡余额3428.58元,月均消费204.15元,未超过消费标准。该犯系财产刑未履行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甸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17号
罪犯汪宗榜,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宗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7.88元,账户余额624.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宗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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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40号
罪犯苗钦,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缅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0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1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苗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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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官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唐贵书,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3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贵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18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0.73元,账户余额15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贵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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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08号
罪犯汪德卿,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德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34.02元,账户余额2919.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德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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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86号
罪犯代如美,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7日作出(2016)云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如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6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每月狱内平均消费金额为195.86元,未超过消费标准。银行卡余额为257.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如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85号
罪犯杨正昌,男,1960年2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1993年7月20日曾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6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3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10次。银行卡余额:3245.40元,月均消费:170.78元,消费未超标。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94号
罪犯李毅,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3日作出(2017)云06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10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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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18号
罪犯倮二,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00241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26日送达,以被告人倮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1.50元,账户余额19264.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倮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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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李正林,男,1993年08月22日出生,果敢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0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42003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04月19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7.40元,账户余额34.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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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07号
罪犯阿豪,男,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豪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9日作出(2016)云刑终6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9.94元,账户余额1098.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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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貌干晓,男,1985年04月05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04月04日送达,以被告人貌干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7日以(2018)云刑核967816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干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41号
罪犯王活,男,1984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6.34元,账户余额2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活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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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32号
罪犯张志强,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1月08日送达,以被告人张志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7.76元,账户余额457.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36号
罪犯鲁永清,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永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永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63元,账户余额77.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永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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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13号
罪犯陈三布勒,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5月21日送达,以被告人陈三布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64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中刑初字第447号,对被告人陈三布勒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56元,账户余额67.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三布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30号
罪犯贡奥,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景颇族,其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贡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贡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月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8.21元,账户余额37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贡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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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23号
罪犯老伍,男,1996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03月15日送达,以被告人老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0.50元,账户余额37.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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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27号
罪犯曹强,男,1994年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27日送达,以被告人曹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7.30元,账户余额21.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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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09号
罪犯姚永钱,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8月26日送达,以被告人姚永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3.70元,账户余额62.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永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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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39号
罪犯范伟,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范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2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8元,账户余额5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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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李应梅,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7日作出(2017)云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应梅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云刑终9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5月至2020年03月未获记表扬,余分357.87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3月20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29号
罪犯岩香叫,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30日送达,以被告人岩香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香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66元,账户余额551.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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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15号
罪犯赵胜笔,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1月11日送达,以被告人赵胜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92元,账户余额936.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胜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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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03号
罪犯何保安,男,1973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保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4.08元,账户余额1420.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保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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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19号
罪犯老二,男,1984年03月27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31日送达,以被告人老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02月0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98元,账户余额222.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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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12号
罪犯乔森(KYAWSEIN),男,1967年6月4日出生,回族,缅甸国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7月15日作出(201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于2012年04月24日送达,以被告人乔森(KYAWSEIN)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3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广州市级人民法院(201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94号,对被告人乔森(KYAWSEIN)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18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7元,账户余额270.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森(KYAW SEIN)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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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官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刘勇,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4次,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79.07元,账户余额1721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37号
罪犯啊盟,男,1998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啊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8日作出(2018)云刑核8344527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2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2.93元,账户余额63.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啊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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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24号
罪犯洪运,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洪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74元,账户余额80.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25号
罪犯赛翁,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赛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6)云刑终118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赛翁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2.60元,账户余额4041.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26号
罪犯杨熊强,男,1993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8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9月19日送达,以被告人杨熊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92元,账户余额243.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熊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14号
罪犯貌貌,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7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8月06日送达,以被告人貌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貌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76元,账户余额399.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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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06号
罪犯仔龙,男,1970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仔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3.13元,账户余额23153.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仔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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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05号
罪犯辉诚雄,男,1994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辉诚雄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05元,账户余额66.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辉诚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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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34号
罪犯翁肯,男,1975年03月0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1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9月17日送达,以被告人翁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翁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80元,账户余额487.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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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贺玉高,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永胜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云07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玉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0日作出(2018)云刑核35392407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7刑初8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贺玉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5.00元,账户余额41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玉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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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31号
罪犯岩相,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14日送达,以被告人岩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20元,账户余额222.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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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08号
罪犯鲁沧明,男,1987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沧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13元,账户余额505.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沧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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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10号
罪犯貌阿能,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果敢族,国籍不明,文盲,2011年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00127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0日送达,以被告人貌阿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6.25元,账户余额3797.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阿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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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04号
罪犯李老二,男,1983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47元,账户余额129.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匡家兴,男,1981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04月25日送达,以被告人匡家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核358506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2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39元,账户余额248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家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17号
罪犯赵光勇,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1月08日送达,以被告人赵光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9.29元,账户余额228.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光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