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152-1186号
2020-07-24 17:55:42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84号
罪犯屈生富,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2005年08月30日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5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生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屈生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0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9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1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55.76元,账户余额2211.44元,未超过消费标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屈生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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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官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李杰,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6月15日作出(2016)云7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74元,账户余额132.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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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83号
罪犯王志美,又名王志敏,女,1982年7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3)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02日交付云南省曲靖监狱执行刑罚。
刑罚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05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6年08月至2019年08月共消费2797.1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75.59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至2019 年08月账上余额为1423.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92号
罪犯兰雄,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30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6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0.56元,账户余额685.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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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88号
罪犯付明奇,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明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付明奇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6日以(2017)云刑终49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30日止获记表扬4次,已执行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4日以(2017)云06执罚71号裁定书裁定对罪犯付明奇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3507.68元,狱内平均消费为146.15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余额为198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明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19号
罪犯张应祥,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3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应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应祥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2日以(2016)云刑终66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5日裁定财产刑终结执行,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2928.92元,狱内平均消费为133.13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104.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21号
罪犯岩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31日送达,以被告人岩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8.05元,账户余额142.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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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12号
罪犯何英科,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英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英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7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财产性判刑未履行。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79.45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1152.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英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81号
罪犯舒启碧,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启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以(2017)云刑核2233619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启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26号
罪犯朱绍茂,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绍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4.12元,账户余额62.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绍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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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16号
罪犯孙伦本,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7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伦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伦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6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孙伦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伦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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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82号
罪犯邓成福,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成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2日以(2013)云高刑终16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5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9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为189.5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218.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01号
罪犯杨武,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盗窃罪被云南省镇雄县判处拘役6个月;曾因强奸罪被河南省中牟县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以(2017)云刑终1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1月25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验期自2018年0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止,死缓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暴十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06号
罪犯陈喆,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7日作出(2017)云06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以(2017)云刑终1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22号
罪犯丹通昂,男,1996年1月1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缅文十档,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德刑未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丹通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2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6年11月2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9.92元,账户余额139.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丹通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74号
罪犯赵啟虎,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0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啟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以(2017)云刑终9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啟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00号
罪犯车正前,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正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3399.50元。宣判后,被告人车正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正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70号
罪犯唐二和,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二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二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2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1月29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二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77号
罪犯郑永平,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永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以(2017)云刑核6644285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永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99号
罪犯殷维,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0日作出(2017)云03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殷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6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46.73元,账户余额1418.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肖刚,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7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19年08月获记表扬2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7.00元,账户余额2832.00元;2019年10月28日因扰乱监管秩序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78号
罪犯李明宪,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9日以(2017)云刑终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家属代交人民币10000元后,昭通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罪犯李明宪在2017年09月至2019年08月内共消费6168.6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57元,未超过消费标准,银行卡余额为49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14号
罪犯王子银,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4日作出(2017)云03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子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子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以(2018)云刑终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子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96号
罪犯杨发华,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8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19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8.27元,账户余额154.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87号
罪犯玉儿比,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9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儿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以(2016)云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内共消费8514.8元,平均消费金额为236.52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止到2019年11月银行卡余额为3990.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13号
罪犯赵祖国,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祖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祖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2日以(2013)云高刑终16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26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9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78.49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3309.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03号
罪犯迟学荣,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学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迟学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以(2018)云刑终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4月11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迟学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20号
罪犯周杰,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杰犯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杰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杰犯强奸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3月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9次,该犯系数罪并罚罪犯被判处无期,暴十犯,财产刑判项未履行罪犯,该犯狱内累计消费共11722.56元,狱内平均消费为260.5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账上余额为33176.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11号
罪犯孙玉筛,男,1990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04日送达,以被告人孙玉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00元,账户余额673.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玉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15号
罪犯文开波,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曾因拐卖儿童罪2001年08月31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开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文开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4日以(2018)云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4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开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10号
罪犯游林,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游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6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0元,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91.24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3512.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579号
罪犯黄定淋,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定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定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以(2014)云高刑终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36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7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52.33元,消费未超标,银行卡上余额为1945.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定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18号
罪犯饶容仙,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容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饶容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8日以(2016)云刑终7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1日交付云南省曲靖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6年10月至2019年09月共消费2959.1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82.20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至2019年09月账上余额为1167.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容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减刑字第624号
罪犯唐灯英,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灯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6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2016年09月2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每月狱内平均消费金额为214.78元,未超过消费标准。银行卡余额为1810.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灯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0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