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139-1151号
2020-07-20 17:54:12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88号
罪犯计丕义,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9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计丕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379.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计丕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84号
罪犯李富光,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9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富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7号
罪犯罗秀琼,女,1983年5月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秀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秀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01月0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秀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4月30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陈梦江,男,1976年4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梦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陈梦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陈梦江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8月至2020年2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242.40元,账户余额1752.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梦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7月06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岩正,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岩正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97.00元,账户余额714.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7月0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91号
罪犯林飞,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林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以(2016)云刑终6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已服刑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杨光红,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光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以(2016)云刑终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1号
罪犯李光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刑核938629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89元,账户余额1728.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90号
罪犯秦梁富,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梁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秦梁富、龙云西民事赔偿人民币22540.50元,其中秦梁富承担人民币18000.00元,龙云西承担4540.50元(已支付)。宣判后,被告人秦梁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2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梁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97号
罪犯项仕波,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德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0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仕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项仕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以(2018)云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3月0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6.0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仕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94号
罪犯余阳,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0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以(2018)云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3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04月0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66.0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吉佰古且,男,1990年4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佰古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以(2018)云刑核620969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03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5月0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36.3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佰古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85号
罪犯汤有忠,男,1949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汤有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以(2018)云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0日送达,于2018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有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