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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134-1138号

2020-07-14 17:52:37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敖荣买,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1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敖荣买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8465.00元。对被告人敖荣买限制减刑。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8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1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9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8.32元,账户余额1989.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荣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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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杨红刚,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文盲,2001年02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06月24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998年04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4月18日送达,以被告人杨红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3.00元,账户余额5535.00元;2018年10月25日因打架斗殴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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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余世学,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09年04月17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1月18日送达,以被告人余世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有乡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期内月均消费261.00元,账户余额478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世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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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冯保明,男,1979年5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43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4月10日送达,以被告人冯保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0.00元,账户余额286.00元;2018年03月19日因打架斗殴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保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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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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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宜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鲁彭先,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云04刑初81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13日送达,以被告人鲁彭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4次,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6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6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7.00元,账户余额35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彭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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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0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