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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391-1434号

2020-08-06 17:50:14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岩罕叫,男,1997年11月18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龙扣村委会曼养村134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岩罕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2232元。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9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0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记表扬4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叫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张腊弄,男,1989年10月10日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新城乡邦瓦村拱拦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张腊弄犯抢劫、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连带赔偿7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腊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累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腊弄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1号
罪犯杨宏,男,1990年6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姚关镇山邑村上朱市冲组3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7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宏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岩腊旺,男,1988年3月4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城关村委会沙坝组85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9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22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腊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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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夏粒芮,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张华镇九台村1组21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6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19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粒芮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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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曹定洪,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7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定洪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定洪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8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5.61元,账户余额1177.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定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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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余建华,男,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科甲村237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6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5月30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建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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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6号
罪犯魏正保,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洋梓镇龚集村一组15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魏正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8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正保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黄健兵,男,1978年08月28日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委会老街村民小组42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健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健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健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2月0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黄健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刘怀金,男,1962年03月0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牛街镇振兴路92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云06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怀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刘怀金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刘怀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3月0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怀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毕建国,男,1962年10月11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腰街乡复兴村小村组50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于2014年9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毕建国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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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陶开金,男,1982年02月24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小坝子镇田湾村委会箐脚村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2017)云26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陶开金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陶开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2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1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陶开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8号
罪犯董连生,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魏湾镇董楼行政村董楼村281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7)云03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董连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核4890644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2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连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张建军,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麻竹皂居委会水木皂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建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3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8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考核积分319.35分。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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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周四强,男,1974年5月4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谦六乡腊撒村民委员会小竿箐寨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四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刑核6680397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3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四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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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田维全,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蚌蛾乡凹掌村民委炭打村小组1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7)云26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田维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核80434934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1年1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田维全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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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号
罪犯普银祖,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银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以(2017)云刑核330627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2次。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银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95号
罪犯马新军,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新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以(2018)云刑核501056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03月0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64.01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新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96号
罪犯赵建文,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04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建文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赵建文于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8日以(2018)云刑终22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文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3月2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55.47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81号
罪犯朱青华,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青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5日作出(2018)云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1.64元,账户余额2909.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青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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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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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84号
罪犯李小强,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4日作出(2017)云刑终780号刑事裁定,准许同案犯撤回上诉,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初344号以故意伤害罪李小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2.52元,账户余额1774.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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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吉尔日聪,男,1992年5月8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牛角湾乡解放村11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6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9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尔日聪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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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吉连飞也,男,1990年12月28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陆伍区玻璃村三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连飞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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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土比尔鬼,男,1988年9月7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乌科乡乌科村3组61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06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5月2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土比尔鬼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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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吉体尔色,男,1970年8月12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洛乌乡火博村2组24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6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5月2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体尔色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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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的日说布,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的日说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的日说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的日说布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拒写认罪悔罪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的日说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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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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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9号
罪犯勒古日子,男,1974年8月4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基只乡多木村1组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勒古日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7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9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勒古日子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85号
罪犯俄底菲黑,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俄底菲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4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7.04元,账户余额172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底菲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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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此处请勿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3号
罪犯艾艾莫,女,1984年8月2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7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艾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14日作出(2018)云刑核29459356号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刑初15号,对被告人艾艾莫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艾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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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文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杨小才,男,1983年10月10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铜厂乡崇钢村民委员会宋家寨村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小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小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11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3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1年2月29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小才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汉朝映,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勐统镇长山村委会芦蒿坝下村民小组18号,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8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30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汉朝映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杜方均,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大庙村委会桥上村小组32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杜方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5月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1月31日获计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方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岩万,男,1983年09月05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帕札村5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岩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2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万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282号
罪犯王焕科,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焕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3日作出(2018)云刑核98154508号刑事裁定,核准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初365号以被告人王焕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1.32元,账户余额128.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焕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安宁监狱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王发荣,男,1974年12月3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小坝子镇半坡村委会戈索村小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云26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王发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发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99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发荣的定罪量刑部分及毒品和犯罪工具的没收部分。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发荣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1号
罪犯梅肖,女,1986年12月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肖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12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董成伟,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云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罪犯董成伟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止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成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7月0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阿胜舍初,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胜舍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阿胜舍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丽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撤销第一项中对阿胜舍初的量刑部分。判处原审被告人阿胜舍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6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1月止获记表扬8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9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胜舍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7月0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4号
罪犯岩夯罕,男,1991年3月14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龙扣村委会曼景门村114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夯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夯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夯罕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89号
罪犯宋九斤,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初级中学教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他13年。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九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3.25元,账户余额1711.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九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6号
罪犯吉子呷日,男,1994年11月5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九都乡九都村2组30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吉子呷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2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子呷日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岩光,男,1980年03月14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康湾村321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岩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1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2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岩务,男,1962年6月1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龙扣村委会曼纳囡村74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岩务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务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95号
罪犯王春平,男,1994年1月12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勐捧镇酸格林村委会酸格林十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春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平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