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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303-1390号

2020-08-01 17:48:00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高建飞,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德党镇大草坝村民委员会大草坝组,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5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9月11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八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7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建飞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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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王安林,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4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安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云刑终1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王安林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4498.50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01执693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开友、王安林价值24765.5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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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张光荣,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光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6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60元,账户余额2442.49元。附有寻甸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2020年3月25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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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吕天贵,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3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天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231.5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天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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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岩温,男,1991年10月3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弄村委会曼列一组8号,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以(2017)云2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12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2月7日被交付执行。现在文山监狱八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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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98号
罪犯吴华兵,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云04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华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核210614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3日送达,2018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分494.46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78元,账户余额254.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华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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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布子比只,男,1983年10月6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梗堡乡打洛村西河梁子组6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3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8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22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布子比只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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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99号
罪犯朱海昌,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海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4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20.7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海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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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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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余永,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余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5月0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83.1分;期内月均消费261.49元,账户余额1244.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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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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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杨老四,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忙笼村肖家寨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9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4月15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四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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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7号
罪犯鲍敏强,男,1988年12月19日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雪林乡永广寨十二队,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鲍敏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鲍敏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9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鲍敏强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陈顺才,男,1992年05月0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甸沙乡海尾村委会海尾村二社42号,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0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07月28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才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左方权,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青龙村16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9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0月21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方权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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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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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李志伟,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志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七年零十一个月零二十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止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7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7月07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周小红,男,1991年6月18日生,穿青人,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王家寨镇大冲马倒岩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周小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小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红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杨云峰,男,1984年05月0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柳上村委会柳上3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7月23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云峰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李黎敏,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杨桥社区苏家村106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6月27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黎敏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6号
罪犯张洪国,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魏家村麦场4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洪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洪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5月14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国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汪长江,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尖坪村委会牛场山组1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汪长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长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5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3月28日至2020年2月29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长江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李加灿,男,1993年03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热水塘村核桃箐下组,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以(2014)年云高刑终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2月0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灿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陆庆才,男,1991年10月14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岔沟村林格寨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9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8月14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庆才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勒古友呷,男,1986年4月17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放马坪乡放马坪村放马坪组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勒古友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勒古友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1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勒古友呷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邹兴纳,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川县江城镇龙街村委会龙街村一社168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邹兴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邹兴纳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06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5月26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兴纳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李述铁,男,1968年02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辖区桐形村老街一组1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李述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李述铁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6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01月0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4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记表扬10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述铁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张路雄,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52号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路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扣除原已支付的15000.00元,还应赔偿350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刑核848096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7.42元,账户余额263.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路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杨绍虎,男,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勐勐镇勐勐北路614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8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2019年7月5日被记过处罚一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阿西大木,男,1989年7月25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烂泥箐乡牦牛坪村东风村18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阿西大木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阿西大木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8月27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西大木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李昊寰,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姚安县青莲新村84号附8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楚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昊寰犯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昊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昊寰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陈得刚,男,1995年7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哲觉镇马桑林村大丫口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陈得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陈得刚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9月19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得刚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王林,男,1990年5月30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温泉乡野麻地村热水沟组1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以王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5月29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4号
罪犯何娟,女,1994年09月1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2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李中强,男,1990年5月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勐堆乡蚌孔村委会白坟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4年8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25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中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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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王运良,男,1949年10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庙岔镇王吕庄行政村王吕庄37号,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9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8月7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运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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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何庆龙,男,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哲觉镇哲觉村塘上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何庆龙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何庆龙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5月30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庆龙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陈顺兵,男,1993年03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甸沙乡海尾村委会海尾村四社7号,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0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07月28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兵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4号
罪犯张院福,男,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甸沙乡海尾村二社16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院福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3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8月27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院福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 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肖建康,男,1991年03月04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酸格林村章奎小寨一组,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5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5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04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建康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张子涵,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建兴乡挖窑村委会二台坡50号。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9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0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子涵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闵海水,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鹿角镇五爱村第四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闵海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9540.5元。宣判后,被告人闵海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1日至2020年2月29日该犯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闵海水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7号
罪犯荣崩约,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崩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荣崩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以(2018)云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荣崩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7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75号
罪犯董家望,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家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4日作出(2018)云刑核895972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5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家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6月30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林宇,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2017)云刑终8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胡佐明,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月华乡玉皇庙村2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佐明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4号
罪犯龙波,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项先学,男,1973年9月8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更戛乡打瓦村独水井村民小组10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项先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项先学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9月19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项先学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5号
罪犯吴加美,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2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加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11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2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加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1号
罪犯阿达么沙黑,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达么沙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6日以(2016)云刑终1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01月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3月12日已履行人民币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达么沙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阿苦体古,男,1969年7月8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蝉站河乡蝉站河村委会大石头洞村1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阿苦体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苦体古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9月2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苦体古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3号
罪犯马圆辉,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3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圆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00元;2020年2月19日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圆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0号
罪犯瑞赛,女,1991年12月6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缅文九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8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瑞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11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瑞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满后驱逐出境。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打帕,男,1978年9月2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曼袄村委会曼庄哈尼村民小组13号,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打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打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86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3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打帕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0号
罪犯威色牛合木,女,1971年2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5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威色牛合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7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7月1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89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威色牛合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7号
罪犯钦睡唉,女,1987年6月5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缅文十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钦睡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9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3月12日已履行3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钦睡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6号
罪犯李鹏,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中等职业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7月1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5号
罪犯赵勇,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龙波、李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已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9号
罪犯吾尔古丽·阿布都艾尼,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洛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5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18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吾尔古丽·阿布都艾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窝藏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6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6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9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6月12日已履行5000元(未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吾尔古丽·阿布都艾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7号
罪犯吉沙成英,男,1986年1月15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火烈乡波日村5组18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吉沙成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沙成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4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7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沙成英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杨发有,男,1976年12月7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更戛乡打瓦村独水井村民小组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杨发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发有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9月19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发有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何正芳,男,1975年06月23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旧莫乡旧莫村委会龙音庆小组,现在文山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云26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正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452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正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云刑核873369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1月0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正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张玉光,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坝胡村委会文林组63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玉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8月22日至2020年2月29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光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赵永方,男,1986年09月2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凤仪乡新城村委会新村34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赵永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永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1月0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0月17日至2020年2月29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方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2号
罪犯兰端,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9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77号
罪犯李永华,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6月3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78号
罪犯李换涛,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换涛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换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6月30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张正清,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8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08月13日送达,以被告人张正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6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张正清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99.82元,总计消费6394.32元,账户余额2401.06元,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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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屠国兵,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7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屠国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刑核5980893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屠国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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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6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刘金和,男,1985年10月20日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德党镇钻山洞村民委员会钻山洞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以刘金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金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7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和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吴四,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崇岗乡包山村民委员会懒兑沟一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吴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吴四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四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杨学军,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学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8日以(2018)云刑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7月1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吉伙友吉,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吉伙友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6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止获记表扬9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11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伙友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7月07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8号
罪犯黄丽敏,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丽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3月12日已履行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丽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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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81号
罪犯代科华,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原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2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1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以及限制减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科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6月3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76号
罪犯刘本桐,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本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2016)云刑核3751490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本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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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6月30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7号
罪犯鲁兴寿,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昆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兴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1日作出(2016)云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共计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04元,账户余额284.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兴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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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0号
罪犯熊光福,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光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光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2日以(2016)云刑终号第712号刑事裁定,维持熊光福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7年09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5次,该犯财产刑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光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7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82号
罪犯解同光,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7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同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云刑核598089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8年5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该犯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同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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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6月30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安狱(减刑)字第6号
罪犯罗有志,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有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期3年4个月零21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0日作出(2018)云刑核9846190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该犯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93元,账户余额55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有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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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79号
罪犯李光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1月03日送达,以被告人李光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6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王国拥,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场坝镇麻园村民委员会。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王国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国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6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拥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岩恩,男,1980年3月1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达村委会曼宰村43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以岩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入监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恩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83号
罪犯程应宏,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德党镇茂梧村委会茂梧中寨二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程应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8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25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犯获记8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应宏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戴发,男,1994年9月2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牌头村牌头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戴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戴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1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11月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戴发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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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杨忠选,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小勐统镇班老村阿亮寨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杨忠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杨忠选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4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7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选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杨绍祥,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仁和镇沙坝村委会吗果三小组1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绍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旭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13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8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9日该犯获记4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祥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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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汪红军,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孙店镇石营村13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26刑初字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汪红军犯故意杀人、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2231.5。宣判后,被告人汪红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云刑终5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2月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20年1月31日获计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红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7月16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雷老买,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曾因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曾因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9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老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70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174.92元,消费总额5422.49元,余额1226.19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老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6号
罪犯冯月梅,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6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月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8日作出(2016)云刑终5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3月12日已执行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月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7月1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荣虎,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2013年7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荣虎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5月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2月至2020年1月止获记表扬9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12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