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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128号

2020-07-09 17:46:35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吴家昌,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0作出(2011)玉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家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298.8元(判决时已支付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3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30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限制减刑不变。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吴家昌以原判认定其构成累犯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申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申167号再审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刑再6号刑事判决,以吴家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家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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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