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099-1127号
2020-07-07 17:45:20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77号
罪犯夯大,男,1987年2月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夯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夯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6月5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苏七四,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七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19)云25执348号)。宣判后,被告人苏七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云刑终6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专项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七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4月0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李绍春,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绍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终结)。宣判后,被告人李绍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以(2017)云刑终9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李绍春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6月28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以(2019)云
25执 2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4月0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85号
罪犯周六,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云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以(2019)云08执3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终结)。宣判后,被告人周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以(2016)云刑终9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周六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4月0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83号
罪犯盘玉昌,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玉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2019)云25执359号执行裁定执行终结)。宣判后,被告人盘玉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2017)云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盘玉昌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玉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4月0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雷音,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获记表扬3次,期内月均消费 元,账户余额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4月2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84号
罪犯王文书,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文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2017)云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8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王文书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4月08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周龙,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2019)云25执426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4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貌家福,男,1988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03月07日送达,以被告人貌家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貌家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以(2018)云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家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6月11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9号
罪犯热孜亚木·艾买提,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文盲,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2日以(2018)云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于2018年04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热孜亚木·艾买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8号
罪犯段贵聪,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贵聪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贵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6日以(2018)云刑终38号刑事裁定,准许段贵聪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8月至2020年03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贵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82号
罪犯月卫平,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4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月卫平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月卫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7日以(2016)云刑终6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服刑期间于2020年1月16日履行部分财产刑人民币1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月卫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6月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冯新林,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新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新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72号
罪犯李发成,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09月18日作出(2017)云7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追缴人民币150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发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以(2017)云刑终1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并附有云南省建水县民政局于2019年4月10日回函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71号
罪犯谭高锋,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高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高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以谭高锋贩卖、运输毒品,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于2018年02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35.9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高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80号
罪犯罗福寿,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大学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福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福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以(2017)云刑终1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福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6月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78号
罪犯裴福根,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作出(2017)云04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福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2月0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2月0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77.04分。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福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6月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76号
罪犯金模龙,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玉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模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987.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以云高刑复字第1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刑更3813号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已服刑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模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6月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81号
罪犯蒋玉华,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玉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以(2017)云刑终6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服刑期间于2020年1月8日履行部分财产刑人民币1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玉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6月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92号
罪犯赵金山,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金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金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以(2018)云刑核370006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3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21.05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金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74号
罪犯岩罕燕,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2日作出(2017)云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以(2017)云刑终1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2月0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34.36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6月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79号
罪犯段兴康,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30日作出(2017)云04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兴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兴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1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2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2月0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345.58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兴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6月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87号
罪犯邢伟锋,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伟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邢伟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以(2018)云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7日送达,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伟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刘小华,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以(2017)云刑终1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华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02月0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39.33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6月5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109号
罪犯丁康畅,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云23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康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丁康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云刑终1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获记表扬3次,狱内月平均消费238.13元,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康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0年05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6号
罪犯罗凤芹,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凤芹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以(2017)云刑终915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罗凤芹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1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凤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0年4月30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82号
罪犯李学四,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于2019年10月24日以(2019)云25执347号执行裁定执行终结)。宣判后,被告人李学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以(2016)云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5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李学四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4月08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丽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杨松祥,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0日作出(2017)云07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松祥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2327.00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以(2017)云刑终107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10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民事赔偿人民币302327.00元未履行。该犯月平均消费67.51元,账户余额831.3元,无超消费。根据该犯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考核期内月平均收支情况、账户余额等情况,认定该犯无履行能力。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松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0年05月21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元狱减字第25号
罪犯巴继荣,男,1966年2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继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宣判后,被告人巴继荣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以(2017)云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9月18日起。
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改造表现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巴继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