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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998-1098号

2020-06-28 17:49:53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胡晓军,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晓军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263.09元,账户余额1452.29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晓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王好,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云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2.52元,账户余额75.6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岩罕叫,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岩罕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6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48.25元,账户余额1469.4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周虹旭,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虹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虹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1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7.52元,账户余额685.1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虹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冯世发,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世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冯世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3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1.41元,账户余额574.4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世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岩温,男,1987年3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2008年02月05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0.96元,账户余额576.85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岩温贺,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贺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走私、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93号刑事判决,改判以被告人岩温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9.81元,账户余额588.1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金学文,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学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4570.00元(已履行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金学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6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1月0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3.10元,账户余额375.53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44570.00元(已履行8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学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保几日呷,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几日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保几日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1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4.98元,账户余额85.8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几日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邹兴才,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兴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6.01元,账户余额858.7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兴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杨树兵,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9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树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5.21元,账户余额308.16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树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李贵生,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贵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60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00.49元,账户余额2720.7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匡佐芬,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作出(2016)云3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佐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匡佐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5日以(2016)云刑终932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2.99元,账户余额132.6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佐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刘仁,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7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92.22元,账户余额771.4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岩温扁,男,1985年1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岩温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69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15.36元,账户余额516.0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邱老照,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3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老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6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5.06元,账户余额116.95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老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岩赛罗,男,1972年4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赛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岩赛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5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2.18元,账户余额778.5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赛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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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邓成啟,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1月06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6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2.66元,账户余额550.2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李绍永,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绍永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绍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以(2016)云刑终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3.96元,账户余额880.22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特定暴力性犯罪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杨仁贵,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仁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0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 281.53 元,账户余额 :666.05 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赵昌产,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2005年10月28日因销赃罪被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0年08月09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昌产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 :152.33 元,账户余额 :196.79 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昌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牟连平,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9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连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牟连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字第23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4.32元,账户余额1783.92元。另查明: 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连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岩应邦,男,傣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应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邦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4.29元,账户余额301.63元 。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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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邓世杰,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世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世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87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月平均消费: 279.83元,账户余额:759.2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世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岩切,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岩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1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13.9元,账户余额829.2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杨光玲,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8月16日送达,以被告人杨光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7.32元,账户余额751.96元。已执行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附2019年11月13日个旧市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宋学高,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7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学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10189.50元。宣判后,被告人宋学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35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147.04元,账户余额:42.31元。另查明,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学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彭良明,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教育,2002年01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良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良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1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45.98元,账户余额98.33元。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良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肖光红,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光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5057.50元。宣判后,被告人肖光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光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17.82元,账户余额1292.79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协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光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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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岩罕香,男,傣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罕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肖永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11月3日以(2016)云刑终1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9.68元,账户余额1360.05元 。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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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咪优,男,1973年2月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咪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咪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8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6.03元,账户余额973.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咪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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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夏忠军,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忠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4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忠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9.73元,账户余额3518.73元 。另查明: 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忠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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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曾海保,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海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海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270.48元,账户余额:3792.5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海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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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李宇,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2540.5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刑更3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9.22元,账户余额1811.51元 。另查明: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经履行,附有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函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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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汤兵,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童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93.05元,账户余额1057.0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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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曲木日轨,男,1986年2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木日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曲木此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9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215.91 元,账户余额:217.83 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木日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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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幸让德,曾用名幸让华,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于云南广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幸让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幸让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00号刑事判决,撤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幸让德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幸让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幸让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4.2元,账户余额104.02元 。另查明: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现金缴款单证明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幸让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林凡,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4571.93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三复96173468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理。重审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以(2014)云高刑终重字第224-1号刑事判决,撤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文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林凡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林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更393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凡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起至2019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7.78元,账户余额963.72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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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革吃史日,男,1982年5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3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革吃史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革吃波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月平均消费: 111.06 元,账户余额:1248.52 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革吃史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岩方,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4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蒋文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41.39元,账户余额542.6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罗嘎,男,哈尼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45号刑事判决,撤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对罗嘎的定罪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罗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3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6.28元,账户余额536.77元 。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王光猛,男,壮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光猛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光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光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9.26元,账户余额442.79元。另查明: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学三,男,哈尼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学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4年3月3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36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学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6.13元,账户余额101.35元 。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学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岩扁,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1.17元,账户余额322.08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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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苏绍松,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9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绍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绍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09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苏绍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9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283.99元,账户余额:1046.9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绍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李中华,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中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中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4月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7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月平均消费 :168.55元,账户余额:879.8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中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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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马开亮,男,1968年5月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5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开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开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19号刑事裁定,维持对马开亮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75.62元,账户余额1025.9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开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李文平,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月平均消费:184.95元,账户余额:2890.7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周义思,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义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义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以(2016)云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92.5元,账户余额686.3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义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吴峰,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781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0.88元,账户余额2022.95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岩温海,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98.47元,账户余额403.27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余东鹏,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东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东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以(2016)云刑终1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9.7元,账户余额45.3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东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李改生,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改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1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07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451号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4.18元,账户余额42.63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改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高春伦,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春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春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以(2016)云刑终1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6.35元,账户余额644.75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春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岩仁,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1.25元,账户余额1312.2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徐兴伟,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兴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兴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以(2016)云刑终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2.07元,账户余额3041.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兴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田龙,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6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第840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1.81元,账户余额1158.0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玉帮,女,1984年1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8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5.63元,账户余额3490.4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咪追,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咪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0.12元,账户余额749.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咪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三二,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25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2.65元,账户余额324.4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吉子尔呷,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子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且沙么沙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11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71.29元,账户余额110.4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子尔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陈德贵,男,1960年7月5日出生,白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3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德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16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中对陈德贵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陈德贵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7.43元,账户余额339.5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邓二,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2016)云2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29元,账户余额91.6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李明忠,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教育,因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8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明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8.51元,账户余额309.28元。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阿比尔黑,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比尔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3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39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8.16元,账户余额101.6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比尔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杨华,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初中文化,因贩卖毒品罪,私藏枪支罪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 :297.05 元,账户余额 :3806.2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张仕明,男,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仕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3464.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仕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4日以(2016)云刑终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80元,账户余额54.31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于2019年08月02日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仕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布子么色各,女,1981年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布子么色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布子么色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4.04元,账户余额80.8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布子么色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64号
罪犯胡永才,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6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永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永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0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胡永才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1月0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永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提 请减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40号
罪犯李建兴,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3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5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4年10月2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3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2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70号
罪犯王正龙,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正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以(2016)云刑终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69号
罪犯李志伟,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8日作出(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伟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李志伟限制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志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61号刑事判决,维持兵核准原判对被告人李志伟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了对被告人李志伟的限制减刑。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3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2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全额履行财产性判项,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提 请减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50号
罪犯刘海燕,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8日作出(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燕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并对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刘海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6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刘海燕限制减刑,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刘海燕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4年07月04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9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2月2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张强,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4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刑更381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6月5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第字第243号
罪犯阿力日拉,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2010年09月0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6月21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力日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42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3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62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6月16日送达。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八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4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9次,减刑期间月均消费159.88元,余额359.7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力日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04月25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第字第240号
罪犯李宝德,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教育,因抢劫罪被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他7年。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30日作出(2014)年红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04日送达,以被告人李宝德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宝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0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2月1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获记表扬7次。减刑期间月均消费155.51元,余额766.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宝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04月25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第字第241号
罪犯马品祥,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品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1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0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8月1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减刑期间月均消费230.96元,账户余额7886.2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品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04月25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第字第242号
罪犯刘应贵,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200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5日作出(2017)云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应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应贵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以(2017)云刑终1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04月25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冯一昌,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回族,山东省梁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一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00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为287.91元,余额2955.36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一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11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74号
罪犯杨国茂,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初级中学教育,曾因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1日作出(2013)红中刑初字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国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974号事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普管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94.72元,总计消费6036.42元,卡内余额2443.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11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赵秀明,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5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秀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1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月考核平均分104.86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13.08元,总消费6392.35元,消费卡余额1148.51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秀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11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曾成学,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2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成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30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月考核平均分100.84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23.73元,消费总额711.82元,消费卡余额1542.15元,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普管级,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成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6月11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骆礼仙,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教育,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麻栗坡县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大中刑初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礼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2日作出云高刑复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4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3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352.15元,账户余额8311.80元。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礼仙犯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5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4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09月29日送达。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4年03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4月11日履行10000元,未体现,月平均消费352.15元,账户余额8311.8元。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2年4月11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礼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毛双奇,男,1979年05月02日出生,果敢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3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双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云刑终1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双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勾平华,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勾平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6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01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8次。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刑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勾平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习肆海,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习肆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29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复字第329号,对被告人习肆海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7年1月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获记表扬7次,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9.06元,账户余额428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习肆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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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尚腊崩,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2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腊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尚腊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8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8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7.20元,账户余额20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腊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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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33号
罪犯田学强,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03年02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14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2日送达,以被告人田学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学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更刑4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2.79元,账户余额86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学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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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29号
罪犯刘天宇,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6日作出(2014)丽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47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复字第147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190.23元,账户余额385.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天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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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施卫达,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111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1日送达,以被告人施卫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7年1月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7次,期内月均消费49.80元,账户余额262.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卫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8号
罪犯艾依,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艾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以(2017)云刑终8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和四才,男,1988年6月7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四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000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4月29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0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到禁闭、记过处罚,应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68.16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44.1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四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王世军,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1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7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7月05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2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到禁闭、记过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42.78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7.24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单文明,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9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文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001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0月29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到禁闭、记过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72.3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507.26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文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刘运杰,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6月06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运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运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4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31.26元,个人账户余额1063.45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运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字李英,男,1940年3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小学教育,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70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02月06日送达,以被告人字李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云高刑复4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4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5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75.40元,个人账户余额8.90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李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刀开顺,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8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开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刀开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0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394号裁定,裁定减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9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09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到禁闭、记过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98.15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59.9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开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郭进朝,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进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进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7月30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到禁闭、记过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云31执3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对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91.51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126.36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进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吴建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19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35.55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2290.53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7年05月19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于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朱华科,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8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华科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华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7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9月17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到禁闭、记过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98.13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3269.20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华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杨正发,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普通高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4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00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0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到禁闭、记过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45.10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456.71元。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