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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832-997号

2020-06-23 17:47:24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19号
罪犯曹洪辉,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0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洪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曹洪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2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洪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18号
罪犯李定恒,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5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8月27日送达,以被告人李定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定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007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6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2月1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定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段宗文,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宗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刘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以(2016)云刑终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宗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3号
罪犯何进在,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进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进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以(2017)云刑终7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进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18号
罪犯杨晓露,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7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0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2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97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1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有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1号
罪犯赵广钦,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广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广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以(2017)云刑终7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有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广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岩温岗,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岩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00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265.97元,账户余额:1371.2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达则尔沙,男,彝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达则尔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更39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达则尔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6.82元,账户余额283.73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2019年12月1日四川省布拖县地洛乡人民政府出具了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达则尔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岩扁,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98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298.65元,账户余额:1298.1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沙马衣古,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2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马衣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马阿前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20.49元,账户余额508.0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衣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岩三龙,男,1965年1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92.88元,账户余额295.8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庞进云,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进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庞进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2017)云刑终8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45.95元,账户余额:367.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庞进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樊高参,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8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高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0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1.99元,账户余额1215.6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高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郭琳,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级中学教育,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法院判处其他6个月。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1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21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2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5.8元,账户余额8138.81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5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马跃林,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9月19日送达,以被告人马跃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跃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以(2017)云刑终1281号刑事裁定,于2018年01月03日送达,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消费211.76元,账户余额250.70元。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4900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跃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王燕,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金额不明确。宣判后,被告人王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以(2017)云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7月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4次,已执行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7.55元,账户余额386.7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9年11月13日寻甸县倘甸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陶艳东,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艳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艳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8.68元,账户余额856.6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艳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彭明,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5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彭明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6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76.15元,账户余额518.4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高娟,女,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7年09月20日作出(2017)云7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9月25日送达,以被告人高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金额不明确。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3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已执行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7.66元,账户余额683.4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全部履行(附2019年10月29日开远市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玉坎轰,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坎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坎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84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7月0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4.66元,账户余额6426.5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坎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邓永平,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7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09月24日送达,以被告人邓永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8.1元,账户余额157.46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玉罕班,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0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罕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50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4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6月1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5.36元,账户余额3357.60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陶正明,男,1971年8月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师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5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正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正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陶正明的定罪量刑,以陶正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62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215.38元,账户余额:938.9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正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罗荣生,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丘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3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荣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00.39元,账户余额1770.6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荣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李昌秀,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昌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以(2016)云刑终971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1.78元,账户余额242.2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执行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热依汉古丽·萨伍提,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06月21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热依汉古丽·萨伍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热依汉古丽.萨伍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5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2.64元,账户余额1066.4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热依汉古丽·萨伍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梅涛,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2005年04月11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1年03月14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7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梅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8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261.01元,账户余额:1051.22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梅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李忠亮,男,1970年9月9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36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5日送达,以被告人李忠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忠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以(2016)云刑终9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5.57元,账户余额87.2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陈衡章,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衡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6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125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 :265.94元,账户余额:903.13 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衡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张吉昌,男,1968年6月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8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吉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吉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9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月平均消费:141.3元,账户余额:352.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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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宋奇云,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奇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宋奇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1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9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3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19元,账户余额44.42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奇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佳大,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9日送达,以被告人佳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4498.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8.9元,账户余额18.58元。另查明,该犯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4498.5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于2017年12月15日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佳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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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罕新强,男,1975年3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罕新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罕新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以(2016)云刑终842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于2016年10月1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6次,获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3.51元,账户余额74.69元。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罕新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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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何永建,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06年09月0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3月27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永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永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6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9.64元,账户余额907.41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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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汪本佳,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6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本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本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1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生效后,于2014年3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4日以(2016)云刑更1692号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8.52元,账户余额4994.63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本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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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岩红,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01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以(2016)云刑更892号裁定, 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9.14元,账户余额1044.85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岩温,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以(2016)云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2.9元,账户余额4346.0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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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王雪飞,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雪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雪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1.62元,账户余额463.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雪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石堡文,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0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堡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4641.23元。宣判后,被告人石堡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8.17元,账户余额713.23元。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641.23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堡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特觉次合,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3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特觉次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0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7.32元,账户余额279.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特觉次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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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陈孟江,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孟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3000.00元(判决上注明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陈孟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04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7.11元,账户余额1064.95元。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孟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张伦祥,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伦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9.28元,账户余额564.1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伦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赵元林,男,1965年8月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因偷越国境罪被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元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1089.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519号刑事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7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2.73元,账户余额245.4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元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5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刘永进,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8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2.5元,账户余额5319.5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建狱提第字第244号
罪犯俸朝忠,男,1970年1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1990年07月26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1年02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俸朝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9次,减刑期间月均消费148.96元,余额79.77元。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俸朝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0年04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624号
罪犯伍海莎,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海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以(2018)云刑核7974355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668.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4月26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海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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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623号
罪犯桂粉香,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1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粉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292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桂粉香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360.18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8年4月28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粉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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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625号
罪犯李美英,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6日作出(2018)云刑核7974355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0年4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594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4月26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美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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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唐红梅,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2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红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6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8年02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173.41元,账户余额986.59元。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1日;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红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杨孝梅,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9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孝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以(2016)云刑终9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9日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6月11日调入我狱服刑。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7年0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3月12日已履行5000元,未体现。月平均消费191.44元,账户余额4591.38元。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11月10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622号
罪犯玉儿嫩,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5日以(2016)云28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4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云南省勐海县看守所出具《罪犯玉儿嫩羁押期间的表现说明》证明:在羁押期间,该犯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与同监号羁押人员关系和睦,未发生过口角或打架行为、能够认罪服法, 服从法院 判决、没有自伤自残、脱逃、行凶、自杀等异常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良好。
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1月30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未定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黄全容,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初中文化,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作出(2015)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全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3日以(2017)云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03月未获记监狱表扬,余分:533.17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3月28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全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陶英,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2012年4月12因拐卖儿童罪被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5月24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英犯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6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陶英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6年0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罚金60000元,未履行,月平均消费170.66元,账户余额4721.36元。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6年3月4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付丽萍,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1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丽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4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付丽萍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3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9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1月2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4月29日履行10000元,未体现,月平均消费449.84元,账户余额2311.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丽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626号
罪犯李淑香,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淑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4日以(2018)云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05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462.8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5月11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淑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621号
罪犯尹琼珍,女,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该犯2003年10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因患病于2013年1月25日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3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琼珍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90.86元,账户余额2082.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琼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王成美,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1995年9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4月1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8年4月11日至2010年10月15日。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0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1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0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2月0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5年10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05月08日履行10000元,未体现,月平均消费223.80元,账户余额4451.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尾什么赤牛,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尾什么赤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25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7年01月0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8次。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财产刑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尾什么赤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杨进香,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进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进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5日以(2017)云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进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张达奇,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3月24日送达,以被告人张达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达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和晓芳,女,1995年8月27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丽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5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晓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2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7年01月0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
该犯于2018年9月25日缴纳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晓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邱莫英嘎,女,1974年1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07刑初43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22日送达,以被告人邱莫英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4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莫英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张琪琪,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琪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被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琪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字贵花,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2017)云09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贵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字贵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以(2017)云刑终6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贵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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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吉伍莫俄外,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伍莫俄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10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伍莫俄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线小软,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0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线小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线小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7年01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4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被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线小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杨所英,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所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所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1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2月1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所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杨祖会,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5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祖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81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2257.12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项已被终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祖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田井润,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2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井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井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井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孔祥飞,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09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14日送达,以被告人孔祥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4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祥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米庆英,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0日作出(2017)云09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米庆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米庆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以(2017)云刑终6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4次。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米庆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女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郑晓慧,女,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07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晓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
2018年8月22日缴纳执行款30000元,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晓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0年05月19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张魁鉴,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初级中学教育,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1日送达,以被告人张魁鉴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9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7.10元,账户余额2872.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魁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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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22号
罪犯余大,男,1987年1月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03.00元,账户余额218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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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马耀明,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耀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8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9月至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00元,账户余额2345.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耀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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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35号
罪犯匡英拉,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3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英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匡英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5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获记表扬8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4.80元,账户余额736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英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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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刘军,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09日送达,以被告人刘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04.10元,账户余额816.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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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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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李福昌,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07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858193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8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4806.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20元,账户余额69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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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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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许会民,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03月08日送达,以被告人许会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会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00元,账户余额126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会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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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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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43号
罪犯潘明玉,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明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潘明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4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明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5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2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94元,账户余额1054.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明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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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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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岩温么,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24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复字第224号,对被告人岩温么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0.90元,账户余额32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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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窦有林,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123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4月15日送达,以被告人窦有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第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9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80元,账户余额317.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窦有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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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19号
罪犯庄钱波,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09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钱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庄钱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0.00元,账户余额248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庄钱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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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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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38号
罪犯覃意,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3日作出(2011)昆铁中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8117.00元。宣判后,被告人覃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25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8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026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1年08月至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70元,账户余额116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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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39号
罪犯袁红兵,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红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袁红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69元,账户余额1600.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红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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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26号
罪犯陈昌瑞,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2月17日送达,以被告人陈昌瑞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0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2.87元,账户余额2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盘文华,男,1980年2月3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2007年11月07日因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6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文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7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7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获记表扬9次,期内月均消费89.20元,账户余额933.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文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21号
罪犯排春明,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5日作出(2017)云3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春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排春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8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86.00元,账户余额94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春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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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16号
罪犯黄超强,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超强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00元,账户余额621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超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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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34号
罪犯杨俊,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02年01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6年09月03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3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7日送达,以被告人杨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4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1.15元,账户余额38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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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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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37号
罪犯徐祥礼,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03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祥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90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复字第290号,对被告人徐祥礼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8.90元,账户余额3868.80元;于鉴定为老犯,2015年04月01日鉴定为老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祥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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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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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18号
罪犯岩洪,男,1970年7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洪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洪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5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至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00元,账户余额838.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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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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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40号
罪犯何勒道,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勒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勒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9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3月至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1.22元,账户余额1709.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勒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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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31号
罪犯李本涛,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6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9日送达,以被告人李本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91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复字第391号,对被告人李本涛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1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6.81元,账户余额1675.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本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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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32号
罪犯雷银,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9日送达,以被告人雷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55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复字第355号,对被告人雷银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6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0.14元,账户余额8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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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23号
罪犯袁文良,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4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文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袁文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9日作出(2017)云刑终1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2月至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3.00元,账户余额208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文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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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蔡三,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2.69元,账户余额701.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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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41号
罪犯杨兴施,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5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兴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兴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40元,账户余额2268.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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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17号
罪犯依明·沙塔尔,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明·沙塔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依明·沙塔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9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1.00元,账户余额331.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依明·沙塔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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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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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赖文忠,男,1987年4月3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33刑初2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02日送达,以被告人赖文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赖文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9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92.70元,账户余额47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文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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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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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15号
罪犯夏美昆,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2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美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美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5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7月至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2.00元,账户余额657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美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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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李照华,男,1966年5月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6日作出(2017)云33刑初8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0月18日送达,以被告人李照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9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38.50元,账户余额2115.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照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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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排勒炯,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因戒毒受到劳教。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排勒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排勒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1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6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0.50元,账户余额513.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勒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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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28号
罪犯张生所,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9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1月23日送达,以被告人张生所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生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月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2月至2020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20元,账户余额19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生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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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14号
罪犯海秀荣,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07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秀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8日作出(2018)云刑核59108660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核59108660号,对被告人海秀荣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9.00元,账户余额3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海秀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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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陈应生,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2005年05月2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应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核95484717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31刑初222号,对被告人陈应生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0年04月获记表扬3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0.20元,账户余额1935.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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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24号
罪犯王在稳,男,199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8日作出(2017)云3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在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在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1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3月至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30元,账户余额232.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在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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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李来子,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来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来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来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44元,账户余额3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来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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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20号
罪犯艾则提艾麦尔·赛麦提,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伽师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则提艾麦尔·赛麦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则提艾麦尔·赛麦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2月至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00元,账户余额6220.00元;2016年07月05日因不服从管理教育、对抗管理被处以禁闭处分,2016年07月19日因不服从管理教育、对抗管理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则提艾麦尔·赛麦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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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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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30号
罪犯罗浩,男,1991年1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8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8月12日送达,以被告人罗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4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4月至2020年02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7.97元,账户余额8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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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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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石保华,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2月10日送达,以被告人石保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保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5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4.12元,账户余额1520.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保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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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25号
罪犯刀老哏,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03日送达,以被告人刀老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83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复字第183号,对被告人刀老哏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更刑55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3月至2020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刑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2.38元,账户余额50.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老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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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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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42号
罪犯幸苏华,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2日作出(2014)德刑三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幸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幸苏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6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5月至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24.96元;期内月均消费28.90元,账户余额69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幸苏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8号
罪犯杨恩仓,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恩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35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恩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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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6号
罪犯马尔呷,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文盲。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2017)云2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云刑终7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4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尔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杨肌明,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5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肌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以(2017)云刑核1477206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肌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李强,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云刑核3106263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周端生,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1986年12月0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4年01月01日因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7)云29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端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以(2017)云刑终775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22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端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4号
罪犯艾岩,又名吉雅,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岩(吉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以(2017)云刑终8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4次,已赔偿人民币5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2号
罪犯马文宝,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盗窃罪,抢劫罪被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马文宝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以(2018)云刑核981296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杨红流,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六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作出(2017)云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4次。经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云09执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6号
罪犯俞正奎,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0日作出(2017)云29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正奎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俞正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以(2017)云刑终10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俞正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5号
罪犯黄伟,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06年9月7日因犯盗窃、抢劫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于2008年12月4日释放。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0号
罪犯严洪波,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洪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以(2017)云刑终8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洪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7号
罪犯阳昌飞,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昌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21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昌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9号
罪犯刘仕龙,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仕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仕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刘仕龙的刑事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仕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号
罪犯马兴文,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兴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云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兴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4号
罪犯王春华,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以(2018)云刑核55112480号刑事裁定,于2018年03月06日送达,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沙维校,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因运输毒品罪被临沧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4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6月5日刑满。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01月23日送达,以被告人沙维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以(2017)云刑终1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维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2号
罪犯谢长贵,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长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以(2017)云刑核9345284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长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号
罪犯施明文,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明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以(2017)云刑核8244797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明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5号
  罪犯魏攀,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部分改判,维持对罪犯魏攀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0号
罪犯刘云,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2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二十监区服刑。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毒品再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6号
罪犯陆军,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以(2018)云刑核91191096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1号
罪犯王国有,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刘昌华,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级中学文化。
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昌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刘昌华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昌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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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5号
罪犯纳顺明,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4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纳顺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纳顺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3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纳顺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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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9号
罪犯苏小雄,男,1973年8月3日出生,回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小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小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9日以(2017)云刑终1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小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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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7号
罪犯谢文来,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5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文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谢文来限制减刑。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云高刑终1445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1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文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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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6号
罪犯聂涛,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07月09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聂涛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98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2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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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7号
罪犯王兴彩,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兴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50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4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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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李文学,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云29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14日以(2017)云刑终1316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03月19日送达,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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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康华,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因被判处其他5年。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1日作出(2016)云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09日送达,以被告人康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至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04.35元,账户余额91.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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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8号
罪犯赵昌荣,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昌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云刑终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昌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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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拉木牛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云29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木牛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5日以(2016)云刑终1250号刑事裁定,撤销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刑初75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云29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木牛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拉木牛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2017)云刑终1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拉木牛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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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李德强,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云29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云刑终9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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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9号
罪犯苏国文,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7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国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以(2017)云刑终7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国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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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杨汉林,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汉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以(2017)云刑终1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汉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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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1号
罪犯李光金,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4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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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曾海涛,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海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9日以(2018)云刑核58525068号刑事裁定,于2018年03月23日送达,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海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61号
罪犯穆文轻,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文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以(2017)云形核3560818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文轻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3号
罪犯周会贵,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5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会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三万元,未履行。宣判后,周会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以(2017)云刑终1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会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6号
罪犯安云海,男,1986年2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米易县人,初级中学文化。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2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云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以(2017)云刑终1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云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5月07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余龙,男,1994年6月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22日送达,以被告人余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9202.78元。宣判后,被告人余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以(2016)云刑终10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杨剑林,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1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8日送达,以被告人杨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案发后已支付)。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117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1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90元,个人账户余额795.69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剑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武正贵,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2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正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的139800元)。宣判后,被告人武正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1日以(2013)云高刑终924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1月2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1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83.96元,个人账户余额3083.96元;死缓考验期内没有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正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吴剑勇,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1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剑勇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剑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云高刑终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3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08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10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间月均消费298.74元,个人账户余额3.63.23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剑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杨建兵,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他2年。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楚中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08月23日送达,以被告人杨建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建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7日以(2013)云高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10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09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50.86元,个人账户余额1272.3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谢忠金,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5日作出(2013)德行三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忠金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忠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5日以(2013)云高刑终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1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1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收到记过、禁闭处罚;考核期内因执行期间殴打他人,被处于15天(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6日)禁闭处罚,管理级别降为一级严管,于2019年11月11日管理级别升为二级严管,于2020年2月1日管理级别升为普管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44.46元,个人账户余额2074元;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另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云31执50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忠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勒古尔则,男,1945年7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7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勒古尔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云高刑终619号刑事裁定,准许原审被告人勒古尔则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03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0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9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78.63元,个人账户余额2208.78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勒古尔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黄啟永,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7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啟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11月2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98.8元,个人账户余额10152.22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云06执48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啟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周光林,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5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光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5日以(2016)云刑终8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67.40元,账户余额7572.0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杨雨林,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8日作出(2012)楚中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3年01月08日送达,以被告人杨雨林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0000.00元(含已支付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雨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0110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5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4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5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68.24元,个人账户余额27.68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6310.86元,有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证明书证明剩余部分通过司法救助予以解决。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雨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王顺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2年。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丽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10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9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4年11月5日送达。现刑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11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11次,十九大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为191.6元,个人账户余额4269.39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虞增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05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增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38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9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至2020年01月止获记表扬10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为34.7元,个人账户余额1468.24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虞增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李存孝,男,1952年1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教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7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存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018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91号裁定,裁定减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6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7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83.74元,个人账户余额2068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存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