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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830-831号

2020-06-22 17:46:30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字凤荣,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凤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字凤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2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该犯提供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凤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杨仁义,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因盗窃罪被判处其他2年;因被判处其他9年;因收购赃物罪被判处其他2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157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05月20日送达,以被告人杨仁义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5日以(2013)云高刑复66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0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0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06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66.04元,个人账户余额1247.42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字凤荣,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凤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字凤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42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该犯提供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凤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6月05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杨仁义,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因盗窃罪被判处其他2年;因被判处其他9年;因收购赃物罪被判处其他2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157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05月20日送达,以被告人杨仁义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5日以(2013)云高刑复66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8月1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0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08月1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06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考核期内月均消费66.04元,个人账户余额1247.42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