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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818-828号

2020-06-04 17:4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杨荣发,男,1993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发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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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李正强,男,1999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9日以(2016)云刑终6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6日交付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曹万忠,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万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曹万忠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2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0月0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5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万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2号
罪犯普建伟,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初级中学教育,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建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以(2017)云刑核4005344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0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建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董缅兴,男,1959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六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缅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04日交付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4月1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缅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63号
罪犯杨永进,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文盲,1991年08月07日因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1日作出(2017)云25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对被告人杨永进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杨永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以(2017)云刑终7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1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1月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58号
罪犯冯有云,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1996年09月11日因犯流氓罪被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有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和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3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
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1月2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1月2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有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59号
罪犯龚文斌,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龚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以(2017)云刑终292号刑事判决书:一、维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人李自月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刑初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龚文斌的定罪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文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1月0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1月0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文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62号
罪犯王光福,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光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以(2017)云刑终7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光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1月0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1月0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61号
罪犯陈波,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波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云刑终2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审,于2017年9月27日以(2017)云08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波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陈波限制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云刑核300819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1月09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1月08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60号
罪犯王勇,男,1978年3月6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7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以(2017)云刑终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8年01月05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0年01月04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