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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817号

2020-06-02 17:42:42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52号
罪犯赵光阅,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光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马朗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光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