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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777-816号

2020-06-01 17:2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马蓝,男,1972年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云刑终90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糯东,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三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4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糯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以(2016)云刑终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糯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徐兆辅,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兆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2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兆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陈老四,男,1973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九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老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46号刑事裁定,核准陈老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于2013年12月16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5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5月2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6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老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杨老怀,男,1992年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老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06月06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8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1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貌温耐,男,1974年1月1日出生,若开族,缅甸国籍,缅文二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温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4月1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温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李成伟,男,199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以(2016)云刑终9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勒排早胖,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勒排早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10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11月1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勒排早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杨光成,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9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1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吴李兴旺,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2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李兴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7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02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于2014年09月29日鉴定为残疾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李兴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9号
罪犯曾纪元,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纪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曾纪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3日以(2017)云刑终01138号刑事裁定,于2017年12月06日送达,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纪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8号
罪犯尚岩道,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岩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以(2017)云刑终1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07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八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3次,经查,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岩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5号
罪犯刘国洋,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小学文化。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3日以(2017)云刑核777514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杨锦平,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5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锦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以(2017)云刑核6852079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0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锦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8号
罪犯李发代,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小学文化。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6日作出(2017)云29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以(2017)云刑终1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9号
罪犯武在华,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在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以(2017)云刑终1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六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在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0号
罪犯李小从,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以(2017)云刑核7139690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3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6号
罪犯毕胜华,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2014年07月10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毕胜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以(2017)云刑终10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胜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周家辉,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学历。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5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家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以(2017)云刑终1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0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家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1号
罪犯黄国武,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3日以(2017)云刑核894922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六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4号
罪犯陈天学,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0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天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徐辉,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初中教育,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1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0号
罪犯岩相,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以(2017)云刑终8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2月13日起。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2号
罪犯代周,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作出(2016)云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9日以(2016)云刑终1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六监区服刑。
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62号
罪犯汤彩柱,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六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彩柱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6235.8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刑核7061978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39.94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彩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明亮,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云刑终1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87.01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明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67号
罪犯康福昌,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3月02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福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福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6)云刑终562号刑事判决,以康福昌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01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1月2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分423.72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福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56号
罪犯施小兵,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小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施小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以(2017)云刑终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1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2月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3个,余393.79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小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43号
罪犯三木正兰,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木正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木正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53号
罪犯赖勇,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三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6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云刑终1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52.7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41号
罪犯李建忠,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建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80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54号
罪犯孙志伟,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志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以(2017)云刑终1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10月13日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人民币5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志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李红桥,男,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1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桥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48452元(已赔偿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以(2017)云刑终1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96.9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49号
罪犯罗中政,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作出(2017)云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中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以(2017)云刑终9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1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60.6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中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65号
罪犯李恬,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0日作出(2017)云04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刑核867598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01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1月1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分477.47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63号
罪犯朱德敏,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六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德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以(2017)云刑终7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1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0次,余324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48号
罪犯罗生安,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7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生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2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8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生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唐胜志,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作出(2017)云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胜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以(2017)云刑核883820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34.2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胜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张志文,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5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51号
罪犯刘陆银,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三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官刑一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陆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08日以(2014)昆刑终字第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陆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与同案共同民事赔偿52231.5元。宣判后,被告人刘陆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9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16.8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陆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