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763-776号
2020-05-29 17:19:26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46号
罪犯陈杭,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七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6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90766.2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云刑终1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3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52.79分。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岩龙,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2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以(2017)云刑终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1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2月0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分415.36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59号
罪犯陈军,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184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600号刑事判决,以陈军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1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1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309.7分。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9年08月12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于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晋伟,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晋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4日以(2017)云刑终976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32.09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晋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朱云娥,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八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云01刑初8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云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云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以(2017)云刑终7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2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06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0个,余分502.42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云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68号
罪犯张顺侯,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9日作出(2017)云0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顺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顺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以(2017)云刑终1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01月1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分513.88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61号
罪犯胡正学,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6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正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0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1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165.45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19年04月04日因殴打他犯被处于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正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吴健,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彝族,安徽省休宁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八监区四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913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30日以(2017)云刑终1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已服刑满2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具有休宁县民政局2019年9月29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嵩狱减字第58号
罪犯吴泽毅,男,1975年5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泽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以(2016)云刑终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泽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号
罪犯蒋云,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中学文化。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以(2017)云刑核514679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马才田,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级中学教育,1996年11月0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才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3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188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九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1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限制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才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7号
罪犯马志明,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8月01日作出(2005)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8年02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061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于2010年04月26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曲刑执字第21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0月24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曲刑执字第671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132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257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0月31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曲刑执字第51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29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92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08年2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6次,至2020年2月,考核余分为:569.2分;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该犯月均消费184.93元,账户余额为44.37元,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明予以减去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四狱减字第39号
罪犯游国欣,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4月10日作出(2006)昭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国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06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08年08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4299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于2010年11月08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曲刑执字第611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01月09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曲刑执字第11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04月24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曲刑执字第161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07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曲刑执字第26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0月31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曲刑执字第53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29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刑更941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21年4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7次,考核余分367分;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2016年9月至2020年02月,该犯月均消费209.65元,账户余额为1277.81元,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国欣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0年0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岩比,男,1984年3月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7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9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1月0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