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693-762号
2020-06-28 17:1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亚叭,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19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亚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8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6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5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亚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岩沙,男,1995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以(2016)云刑终8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0月1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0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岩依,男,1997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0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亚省,男,1984年1月1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缅文三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艾滋病犯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亚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于2016年10月31日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亚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岩松,男,1986年01月0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4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4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小杨,男,1982年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小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9日交付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58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6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小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岩衣,男,1982年04月20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衣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衣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5日交付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4月1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岩三,男,1985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05月14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第15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9月2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麻刚,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4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岩大,男,1993年1月2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以(2016)云刑核57842182号刑事判决,改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8月16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0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丫巴,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丫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丫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阿七,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30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阿七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3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岩香坎,男,1985年09月06日出生,傣族,缅甸国籍,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285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2月0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苏双全,男,1992年02月01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双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1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3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双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罗国生,男,1990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2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国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9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1月0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盘国伟,男,1985年03月出生,瑶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国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6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4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6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国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曾金宝,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金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0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9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金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赵忠兴,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2日作出(2016)云29刑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忠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忠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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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王科宗,男,1984年02月10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6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科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0日交付云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科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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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鲁丕圣,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0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丕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2016)云刑终1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0月13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丕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岩改,男,1995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改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2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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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瓦洋,男,1983年02月13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瓦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7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瓦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杨二,男,1997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以(2016)云刑终10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康顺,男,1981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06月1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9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1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岩相,男,1981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4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相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7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5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3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李老酱,男,1970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2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7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5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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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陈细来,男,1957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细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1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0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9月29日送达。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细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张瑞军,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初中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9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瑞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9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0月2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瑞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杨正军,男,1983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9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1月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罗发财,男,199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发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30日以(2016)云刑终10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9月30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发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泥宝,男,1985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泥宝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泥宝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于2013年11月22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4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4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泥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唐本华,男,1983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本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429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2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本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赵岩江,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岩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以(2016)云刑终7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0月1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岩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任忠有,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0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08月01日送达,以被告人任忠有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0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0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69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1月0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忠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0年05月1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8号
罪犯李兴梅,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以(2017)云刑核79294650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9年07月止获记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7.89元,账户余额1110.34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2号
罪犯何仕美,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仕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以(2017)云刑核70724867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3.57元,账户余额383.56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仕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吉斯友呷,男,1970年3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第五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3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斯友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第五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4.41元,账户余额1217.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斯友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梭打,男,1984年8月6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旧过村委会曼蚌新寨一队1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梭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在案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7)云刑核6279876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梭打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5号
罪犯李和金,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董干镇普弄村委会铳文上村20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云26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和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9日以(2017)云刑核9301166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0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和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026号
罪犯王科敏,男,1971年10月10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坡脚镇马夹冲村委会上寨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7)云26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科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核7534227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科敏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027号
罪犯邓界元,男,1953年10月2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郦家坪镇洞田村新怡组18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界元犯故土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核7992954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2月7日被交付执行。
为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界元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0号
罪犯杨浩然,男,1997年09月24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仁和镇老岭坝村委会坪子上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云26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浩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刑核8987811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浩然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0号
罪犯杨浩然,男,1997年09月24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仁和镇老岭坝村委会坪子上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云26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浩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6日作出(2017)云刑核8987811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浩然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唐云,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中文化,2009年01月21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以(2017)云刑核514679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十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岩满,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29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1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12日送达。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八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经查,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5号
罪犯肖体元,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文化。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体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4042.5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以(2017)云刑终10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十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体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段安平,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级文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6日作出(2017)云29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安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以(2017)云刑终125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裁定9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安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号
罪犯彭国庆,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国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以(2017)云刑核130494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国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3号
罪犯赵余辉,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余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以(2017)云刑核62841074号刑事裁定,于2018年01月02日送达,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余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7号
罪犯王世红,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2003年07月19日因运输毒品罪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29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以(2017)云刑核477643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09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徐卫兵,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卫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2017)云刑核254958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六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卫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张家云,男,1986年1月1日出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6日以(2017)云刑终896号刑事裁定,于2017年12月26日送达,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号
罪犯杨学军,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2017)云刑核254958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6号
罪犯王希孟,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希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以(2017)云刑核628410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19年08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希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1号
罪犯王门门,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小学教育,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门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以(2017)云刑终1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2月0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3次,另查,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门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25号
罪犯陈正林,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教育,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8日作出(2016)云29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九监区服刑。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4号
罪犯赵毕伟,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3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毕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6日以(2017)云刑终5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十监区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4次。经查,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以(2019)云09执37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财产刑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毕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张绍华,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绍华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以(2017)云刑终580号刑事裁定,于2018年01月04日送达,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二狱减字第13号
罪犯崔茂吉,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中专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茂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5月24日送达。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八监区服刑
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止获记表扬4次。经查,该犯财产性判项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茂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张彬,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04日作出临中刑初刑事判决,于2016年05月30日送达,以被告人张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7月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7月至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执行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453.19元,账户余额696.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杨星河,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8月8日送达,以被告人杨星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星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以(2016)云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止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执行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星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孙青平,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0日送达,以被告人孙青平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青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0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履行部分财产50000元,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缓刑期间又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青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414号
罪犯张家富,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4月7日送达,以被告人张家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6月3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李卫忠,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2011年9月3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0月11日,因患病被镇康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3日送达,以被告人李卫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卫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389号
罪犯艾华军,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临中刑初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07日送达,以被告人艾华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艾华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8.90元,账户余额52.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李光富,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小学教育,因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9月25日送达。判决宣告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送达。于2014年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1次,获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期间又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赵学荣,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1日作出临中刑初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8日送达,以被告人赵学荣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6日作出云高刑终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1月至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已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1114.28元,账户余额942.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学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临沧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临狱减字第327号
罪犯洪永川,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小学文化,2001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7月3日送达,以被告人洪永川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没收全部财产已履行,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永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临沧监狱
2020年05月08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23号
罪犯杰比日热,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25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杰比日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杰比日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7日以(2011)年云高刑终字第00339-1号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10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08月止获记表扬8次,获记“迎十九大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单项表扬1次,月考核平均分115.71分,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16.72元,总消费5369.20元,消费卡余额631.3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杰比日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61号
罪犯赤黑老俄,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6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老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17年01月至2019年09月,月平均消费105.95元,消费总额3496.33元,账户余额311.3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该犯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被评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老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