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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678-592号

2020-05-26 17:16:50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7号
罪犯李炳卫,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炳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189.50元。宣判后,未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4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2.69元,账户余额439.84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赔偿人民币2018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炳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9号
罪犯吕华雄,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小学教育,1988年08月01日因奸淫幼女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19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华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3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0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4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7.43元,账户余额7419.1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华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0号
罪犯爬打,男,哈尼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爬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爬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5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爬打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1.93元,账户余额880.83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爬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0号
罪犯吴文林,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教育,2005年04月0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其他10个月。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5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4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0.34元,账户余额711.7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文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2号
罪犯张玉海,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8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已支付)。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62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张玉海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于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93.8元,账户余额357.46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已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1号
罪犯马朝凯,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作出(2016)云26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朝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79元,账户余额20.39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朝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8号
罪犯古朝云,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朝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2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5.43元,账户余额1903.6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朝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吴牛生,男,汉族,1968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牛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牛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牛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8.81元,账户余额1050.2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牛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5号
罪犯刘正银,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正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8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79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正银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9.1元,账户余额2563.75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9号
罪犯马道武,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3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道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道武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74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5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2.94元,账户余额64.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道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李绍春,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绍春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绍春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60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1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10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4.57元,账户余额173.28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绍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0号
罪犯阿尔拉尔,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3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尔拉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0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4.34元,账户余额299.1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尔拉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号
罪犯张扎儿,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扎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76号刑事裁定,以以被告人张扎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9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5.14元,账户余额650.0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扎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6号
罪犯三扫,男,布朗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三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三扫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3.32元,账户余额1425.84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友则拉古,自报名马小青,男,彝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友则拉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友则拉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友则拉古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3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友则拉古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4.64元,账户余额125.51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友则拉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