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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614-677号

2020-05-21 17:05:13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李红,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7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52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0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1月21日送达。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4.47元,账户余额263.43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38号
罪犯赵国泽,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8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0189.5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国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189.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6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1月20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8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 4月3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号
罪犯周沛达,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08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沛达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94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19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3.33元,账户余额1014.98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沛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赤黑此拉,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赤黑此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9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5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4年10月0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至2020年2月止获记表扬8次,于2013年04月19日鉴定为疾病犯,2016年03月29日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此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04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刘根强,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七琴镇田东村委会84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根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在案的云KKY768号比亚迪轿车)。宣判后,被告人刘根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12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3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根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9号
罪犯吕国刚,男,199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20122199604034110,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鹿窝乡三友村何家寨组17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2017)云08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9452元。因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以(2017)云刑终9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于2017年1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国刚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40.77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吕国刚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民事赔偿人民币39452元,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吕国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国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8号
罪犯郭运贵,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362122197412266235,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康市大坪乡东村第二组30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7)云08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云刑终9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于2017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运贵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82.78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郭运贵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郭运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运贵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号
罪犯岳明亮,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明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9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1.9元,账户余额661.0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明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刘春明,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62427197804202538,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遂川县巾石乡新安村西丘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7)云08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云刑终第9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春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1次,考核余分502.02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刘春明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71.11元,账户余额290.22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春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3号
罪犯谢国斌,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319820731213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小区6幢2单元101室。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2017)云08刑初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1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国斌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考核余分   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谢国斌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谢国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国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024号
罪犯邵曰权,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新华乡井山村委会下巷村民小组29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6)云2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邵曰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邵曰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邵曰权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023号
罪犯孙建明,男,1968年6月30日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迤萨镇小寨街102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建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刘应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7)云刑终11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21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孙建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欧木拉尔,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木拉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欧木拉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欧木拉尔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8月2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8次,于2017年5月27日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木拉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04月1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8号
罪犯王仕权,男,1991年05月15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南屏镇安王村委会安王二组,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云26刑初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仕权犯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仕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作出(2017)云刑终1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01月0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仕权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56号
罪犯周文波,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金桥镇官山村,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文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周文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12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3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2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波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21号
罪犯陈昌雏,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3052319880408311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河伯乡峦山村9组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以(2016)云08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以(2017)云刑终2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9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昌雏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91.21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陈昌雏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70.52元,账户余额人民币4127.9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雏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4号
罪犯何发林,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篾厂乡大吉厂村民委瓦厂沟一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余开粉和原审原告人杨光棋、余国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7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被告人何发林定罪量刑、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发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71号
罪犯田丰元,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三秀村2组98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田丰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田丰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7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8年03月0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田丰元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7号
罪犯陈隆,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山坪路18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皮国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2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刘正伟,别名刘五,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正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正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9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2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刘正伟的上诉,维持对刘正伟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正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9.7元,账户余额1029.82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30号
罪犯黄正义,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尹兆场村偏坡组17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9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九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义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1号
罪犯李扎袜,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819720228061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县景信乡回俄村委会撒拉科小寨组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7)云0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扎袜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94.33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李扎袜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07.83元,账户余额849.46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扎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袜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柏昌怀,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市下沙坝农贸市场9幢3单元401室。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26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柏昌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柏昌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359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计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柏昌怀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唐海,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1012119820602401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蓉路39号3栋1单元29楼2904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以(2017)云0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海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70.46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唐海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唐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彭秋良,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43293019690710097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观音滩镇裕华村5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以(2017)云08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以(2017)云刑终8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秋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277.55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彭秋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00.85元,账户余额人民币368.66元。
综上所述,罪犯彭秋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秋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5号
罪犯陶小明,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傣族,文盲文化,身份证号53272919811022061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东河乡南岱村下南岱寨36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以(2017)云08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以(2017)云刑终7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于2017年12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小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67.57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综上所述,罪犯陶小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小明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9号
罪犯周少光,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319700512361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坝溜镇老朱村委会草古堆村小组5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7)云0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少光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45.95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周少光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周少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少光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岩温丙,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3年。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丙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4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3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34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3年10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5月至2020年2月止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于2013年03月23日鉴定为疾病犯,2016年03月29日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04月1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8号
罪犯龙发勇,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2262219830801251X,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野洞河镇野洞村坡头上组。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2017)云08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2231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以(2017)云刑终9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发勇在服刑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452.49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龙发勇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人民币32231元,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龙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发勇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39号
罪犯李永平,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罚金15000元、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高桥村民委员会、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民政所、云南省罗平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母亲为低保对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岳世敏,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身份证号53212319710409251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新店镇碉楼村老房社8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云08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9452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以(2017)云刑终10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于2017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岳世敏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84.95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岳世敏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民事赔偿人民币39452元,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岳世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世敏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22号
罪犯李扎母,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拉祜族,文盲,身份证号53272919910210037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谦六乡乍乃村山心寨1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以(2017)云08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4475.13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云刑终8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扎母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89.59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4.37元,账户余额人民币84.04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扎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母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4475.13元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李杰锋,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52124198407201532,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澄泰乡案宁村大庐山庄4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2016)云08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以(2017)云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8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杰锋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146.91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李杰锋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杰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锋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4号
罪犯张扎袜,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919830330181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勐朗镇南甸村委会小扣河一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9253.71元。因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云刑终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扎袜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教育改造部分考核扣分1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张扎袜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9253.71元,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40.96元,账户余额336.54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未履行附加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扎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扎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3号
罪犯刀顺红,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519790501153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永平镇兴华村民委员会发噶村民小组41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以(2016)云0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6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刀顺红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7次。(教育改造部分考核扣分2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刀顺红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01.05元,账户余额856.78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十年以上暴力犯。
综上所述,罪犯刀顺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刀顺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025号
罪犯马朝飞,男,1976年6月22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八寨镇夹马石村民委小河一村民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7)云26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朝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朝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12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朝飞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5号
罪犯张立东,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53273019760930001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勐卡路484号勐梭镇-1。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以(2016)云04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2017)云刑终4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立东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43.57元。余额:8848.31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立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立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14号
罪犯扎体,男,1975年1月6日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宋乡曼吕村委会纳卡小组109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扎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犯获记5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体予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66号
罪犯苏兴华,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董马乡通心坡村委会岩子脚村24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云26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兴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兴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6日以(2016)云刑终13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0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不认罪服法,但能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3次表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苏兴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2号
罪犯冯有安,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919760828001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勐朗镇坡脚一队47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08刑初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18232元(扣除已支付的160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2017)云刑终3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有安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获记表扬4次。因被隔离扣分10分。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冯有安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18232元(扣除已支付的16000元),实际履行2280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出具证明,证明冯有安财产履行完毕。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68.16元,账户余额16039.45元。
综上所述,罪犯冯有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有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号
罪犯许明华,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07年11月0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其他5年6个月;2005年02月0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其他3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明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90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81号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1.75元,账户余额1484.79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明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岩问搞,男,1985年3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问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未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1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1.09元,账户余额780.38元。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7月18日交纳罚金2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问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9号
罪犯资二,男,1991年7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资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未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3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5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4.45元,账户余额670.3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资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4号
罪犯熊应清,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9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应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41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7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9.48元,账户余额1212.62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应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号
罪犯罗梦飞,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一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梦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1288.60元(以实际支付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28号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08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7.24元,账户余额1854.5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于2018年01月22日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梦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武光祥,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中心医院病犯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2日作出(2016)云2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13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考核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78元,账户余额110.11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光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8号
罪犯岩烧,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6日以(2016)云刑终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8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1.61元,账户余额370.3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马永华,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中心医院病犯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4日作出(2016)云26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考核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59元,账户余额32.76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5号
罪犯勒古伟黑,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勒古伟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89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9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6.02元,账户余额123.5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勒古伟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9号
罪犯李海云,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普通高中毕业,2002年09月24日因走私毒品罪,诈骗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2.79元,账户余额707.27元。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6号
罪犯岩温香,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1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9.21元,账户余额311.6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5号
罪犯黄贤,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对被告人黄贤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6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7.72元,账户余额1621.9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杨绍成,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砚山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中心医院病犯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绍成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0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考核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7.06元,账户余额540.94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6号
罪犯邓玉高,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玉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19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7.96元,账户余额202.19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玉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8号
罪犯杨恩情,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六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恩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以(2016)云刑终68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24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考核周期月平均消费54.26元,账户余额70.3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恩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曾建永,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中心医院病犯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5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建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4498.50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曾建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考核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83元,账户余额88.9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建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号
罪犯何云,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919890503091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南岭乡芒付村民委员会芒登高大寨一社26号。因犯故意伤害、盗窃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6391.98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7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7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因完不成劳动任务扣分14.19分;因违反监规争吵扣分5分。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何云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2000元,实际履行2000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以(2017)云08执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民事赔偿36391.98元。该犯2016年7月至2019年9月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362.79元,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88.5元。账户余额960.06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罪犯何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7号
罪犯普加华,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53272619920210241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沅县者东镇木厂村沟边小组12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以(2017)云08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13569.98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以(2017)云刑终620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加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普加华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民事赔偿13569.98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出具证明,证明普加华财产履行完毕。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40.14元。账户余额:200.22元。
 综上所述,罪犯普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加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金国东,男,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53272919980107483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发展河乡勐乃村上松山林寨6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7)云08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以(2017)云刑终1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于2017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国东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06.69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综上所述,罪犯金国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国东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普狱减字第6号
罪犯刘建新,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3012419891220081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龙田镇石屋村二十一组。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以(2016)云08刑初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8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建新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8月至2019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另查明,罪犯刘建新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46.23元,账户余额631.19元。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未履行附加刑、累犯。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 (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4号
罪犯宗庆飞,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10年07月0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他4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6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庆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15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4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6.57元,账户余额156.27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宗庆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1号
罪犯张强,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6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50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1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1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7.98元,账户余额267.55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3号
罪犯保寿遵,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5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保寿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保寿遵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19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0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9.17元,账户余额736.5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保寿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3号
罪犯约则次日,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约则次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89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5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2.5元,账户余额83.3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约则次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