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570-613号

2020-05-19 17:03:33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毛扬,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02月0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3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扬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62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9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月平均消费299.72元,账户余额3283.64元。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2号
罪犯岩温,男,1986年4月9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8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2.84元,账户余额735.0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14年1月13日该犯缴纳人民币100000.00元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收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8号
罪犯红四,男,1982年5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红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红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至2019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3元,账户余额224.0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红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6号
罪犯玉当,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于2014年01月07日送达,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2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7月0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月平均消费243.18元,账户余额3983.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3号
罪犯岩论,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以(2016)云刑终8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2.39元,账户余额1022.1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岩胆,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2.95元,账户余额275.5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1号
罪犯玉儿比,女,1980年8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儿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0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9.15元,账户余额3473.3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0号
罪犯赵庆伟,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六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8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庆伟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45827.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3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45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5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10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6.03元,账户余额522.41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庆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7号
罪犯刘江明,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江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江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5.91元,账户余额732.3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邱自华,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2008年07月01日因抢劫罪被判处其他4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4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自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2月至2019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4.58元,账户余额562.09元。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云09执347号执行裁定书】,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自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5号
罪犯岩拉四,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拉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2.31元,账户余额733.0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拉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4号
罪犯熊文洪,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文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3000.00元(已支付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以(2016)云刑终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0.1元,账户余额132.94元。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000元(已履行10000元,附2019年11月30日广南县篆角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档立卡户证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已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文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4号
罪犯岩坎丙,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2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0.88元,账户余额1340.7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8号
罪犯岩应香,男,1986年1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0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14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1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7.33元,账户余额6731.41元。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10月11日交纳罚金10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6号
罪犯余顺有,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顺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3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1.87元,账户余额2443.8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顺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杨忠成,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忠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74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2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1.14元,账户余额463.8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7号
罪犯陈道金,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六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9日作出(2016)云26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道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考核周期内狱内月平均消费7.03元,账户余额597.07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道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7号
罪犯尚木旺,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木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79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6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6月23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5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4.7元,账户余额4354.6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木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4号
罪犯匡兰香,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兰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38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1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8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1.24元,账户余额1424.3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匡兰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87号
罪犯岩罕伦,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08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0.51元,账户余额384.0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1号
罪犯曾太树,男,苗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河口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太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6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1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太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4.64元,账户余额138.68元 。另查明: 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系特定暴力犯、数罪并罚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太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号
罪犯田沈忠,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二分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沈忠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田沈忠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沈忠,在无期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6.52元,账户余额1029.7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沈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周丽红,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丽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7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1月2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7.66元,账户余额569.7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丽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9号
罪犯余通福,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六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5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通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67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5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4月13日送达。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六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通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岩伦双,男,1961年3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伦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20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6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6年0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6.71元,账户余额1226.5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伦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2号
罪犯鲁桂平,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桂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9898.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4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9元,账户余额148.75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桂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1号
罪犯岩温西里,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西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35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1.95元,账户余额1594.0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西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4号
罪犯果勒火惹,男,1991年1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果勒火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3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9.61元,账户余额460.9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果勒火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6号
罪犯舍布色拉,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8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舍布色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舍布色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270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1.06元,账户余额2868.3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舍布色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张琼,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1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于2014年02月14日送达,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2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7月0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月平均消费283.88元,账户余额1774.3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4号
罪犯岩香,男,1972年3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月平均消费217.21元,账户余额884.9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2号
罪犯陈小保,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年云高刑终字第951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7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0.82元,账户余额810.7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3号
罪犯岩四万,男,1958年2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四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74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6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5.15元,账户余额790.5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四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41号
罪犯赵艾改,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9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艾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35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7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7月0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9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艾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35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7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4.71元,账户余额1033.1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艾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3号
罪犯李桂元,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桂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6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4月1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2.1元,账户余额605.6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桂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0号
罪犯黄红英,女,1976年2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红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2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2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3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4.91元,账户余额543.3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红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2号
罪犯张永华,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作出(2016)云2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9.82元,账户余额135.5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吉布沙品,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布沙品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9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05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2.67元,账户余额835.4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布沙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3号
罪犯阿热孜古力·卡热木,女,1981年8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沙雅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热孜古力·卡热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3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4月13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5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2.9元,账户余额2199.2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热孜古力·卡热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昭通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昭狱减字第56号
罪犯吉伍日各,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06月06日送达,以被告人吉伍日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69号刑事裁定,于2013年05月13日送达,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10月0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09月止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均消费121.39元,消费总额3884.33元,账户余额1631.41元。 该犯是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伍日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41号
罪犯岩香春满,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春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3年10月15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春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4月30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37号
罪犯刘常富,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常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21235.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常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06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现刑期自2015年9月2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赔偿人民币36000.00元,已鉴定为老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常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4月30日
云南省中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中狱字第140号
罪犯夏余长,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6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余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夏余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3年01月0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9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2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余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中安监狱
2020年4月3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文狱减字第43号
罪犯郭向阳,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更戛乡小街子村委会仙翁坝村民小组5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郭向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向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3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6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向阳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