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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568-569号

2020-05-15 17:01:57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许飞,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以(2018)云刑终10号刑事裁定,于2018年02月02日送达,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4月30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叶奎宏,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奎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奎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以(2018)云刑终17号刑事裁定,于2018年02月07日送达,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3月至2020年02月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奎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0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