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544-567号

2020-05-14 16:59:25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号
罪犯李天录,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天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拆、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10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天录,在无期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8.87元,账户余额621.71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4号
罪犯郑涛,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9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50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71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5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9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1.8元,账户余额420.19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7号
罪犯字普,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半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4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02号刑事裁定,于2013年01月14日送达,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44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06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7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8次,该犯月平均消费221.77元,账户余额8189.0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0号
罪犯王灯嘎,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灯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1484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9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0.11元,账户余额784.0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灯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林忠,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月平均消费144.89元,账户余额1295.0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图波,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因抢劫罪被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第五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图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图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3月0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1.46元,账户余额2054.25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图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5号
罪犯乐贤军,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乐贤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1日以(2013)云高刑終字第9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95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1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4.58元,账户余额13720.02元。另查明,该犯于2013年5月21日交纳罚金200000元,系确有履行能力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乐贤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6号
罪犯何纯业,男,壮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纯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纯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纯业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3.14元,账户余额424.17元 。另查明: 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1万元,附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现金缴款单,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特定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纯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5号
罪犯李朝先,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53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1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8月2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6月24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1.8元,账户余额9236.4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2号
罪犯王峰,曾用名:王高徕,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2.25元,账户余额2909.59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7号
罪犯岩糯,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更刑89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0.23元,账户余额4226.0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号
罪犯岩养,男,1959年5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87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8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240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1月04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9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11号
罪犯刘永进,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4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78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2.5元,账户余额5319.51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8号
罪犯董红芬,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1999年04月01日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其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红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9月止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月平均消费299.21元,账户余额606.96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红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张永旭,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19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永旭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1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7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3.95元,账户余额353.77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36号
罪犯高雄滨,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1991年07月0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其他3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雄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35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82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止获记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1.95元,账户余额1057.3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雄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9号
罪犯玉罕比,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罕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0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08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7年03月01日送达。现刑期自2017年3月1日起,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7.03元,账户余额6046.2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59号
罪犯缪相会,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相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42189.50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70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9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20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09月14日送达。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2.13元,账户余额1391.46元。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缪相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4号
罪犯赵泽东,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泽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泽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刑更31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泽东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9.38元,账户余额1024.99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9年10月2日宣威落水镇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证明其家庭属建档立卡贫困户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岩应扁,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4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68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1.28元,账户余额3879.58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张学芬,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2001年10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第四分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46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1.55元,账户余额4690.19元。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9号
罪犯熊正云,男,1974年9月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三分监狱第三分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正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14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3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1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3.74元,账户余额548.94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正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73号
罪犯代朝家,男,1958年5月1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五分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云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朝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231.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3.42元,账户余额130.75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朝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龙狱减字第23号
罪犯黄文龙,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24540.5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文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文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7.52元,账户余额287.58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