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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542-543号

2020-05-08 16:14:32

 

 
云南省昆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徐兴福,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于2012年09月17日送达,以被告人徐兴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02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04月06日送达。现刑期自2016年4月6日起,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8次,于2017年05月05日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兴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2月1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昆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吴常勇,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1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常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于2012年11月08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52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5年06月17日送达。现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四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7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于2014年07月17日、2017年06月27日鉴定为疾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常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