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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506-513号

2020-04-21 10:1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8号
罪犯熊陶,男,1987年7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26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云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3号
罪犯熊沙,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26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云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3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4号
罪犯蒋大云,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大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以(2017)云刑终8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大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6号
罪犯杨永昌,男,1997年2月8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以(2017)云刑核8941950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7号
罪犯貌索莫奥,男,1974年06月07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缅文四档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十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4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索莫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32231.5元,交通费人民币138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65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8年01月25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5月至2019年11月止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索莫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1号
罪犯杨安福,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安福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4日以(2017)云刑终7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9年05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安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2号
罪犯张国明,男,1994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以(2017)云刑核668855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4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一监减字第5号
罪犯赛貌谬敏,男,1987年5月3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4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貌谬敏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赛貌谬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以(2017)云刑终91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赛貌谬敏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8年07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貌谬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第一监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