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500-505号
2020-04-21 10:17:40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1号
罪犯杨京晓,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京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京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以(2017)云刑终号第7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京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7号
罪犯晋家绿,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晋家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4日以(2017)云刑核36012146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晋家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3号
罪犯谷学买,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学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谷学买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云刑终1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学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徐治才,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30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治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8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治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9号
罪犯杨佛祥,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佛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佛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3769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6年12月1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0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佛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3月2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保狱减字第16号
罪犯范华,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范华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04月至2019年12月止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