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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2020)云刑更487-497号

2020-04-21 10:13:50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57号
罪犯张青华,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青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以(2017)云刑核62671516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初39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青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12月6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12月0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19年12月0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44号
罪犯吴建国,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建国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以(2017)云刑终1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19年12月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56号
罪犯陶大,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1996年11月18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1年09月06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楚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龙梅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10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5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5年10月09日送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五监区服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5年11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54号
罪犯白林,男,199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1日作出(2016)云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林等2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以(2016)云刑终9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09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55号
罪犯吴刚,男,1983年9月1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7日作出(2017)云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24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金额121900.00元,附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50号
罪犯李陈,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3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陈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3日以(2017)云刑终5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8月24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49号
罪犯白玉龙,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0日作出(2017)云25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玉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白玉龙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8日以(2017)云刑终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玉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47号
罪犯陈凯明,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5日作出(2017)云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凯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凯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5日以(2017)云刑终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1月07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凯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51号
罪犯金绕明,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17日送达,以被告人金绕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绕明等2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7日以(2016)云刑终1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金绕明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2月08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绕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48号
罪犯余聪明,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5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聪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09月22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4次,民事赔偿15000元执行了7560元,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聪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52号
罪犯王小开,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4次,民事赔偿50000元执行21807.4元,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46号
罪犯陈大双,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五监区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09月26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大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李甸华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33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6年04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5月0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大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45号
罪犯郭春福,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5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春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春福等七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春福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01月14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春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玉狱减字第353号
罪犯夏洪勇,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1日作出(2016)云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洪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原审被告人马达勇等2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以(2016)云刑终9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10月09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获记表扬6次,十九大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洪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