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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478-483号

2020-04-01 17:43:5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82号
罪犯朱维彬,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以(2016)云23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罪犯朱维彬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以(2017)云刑终11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2018年6月因违反管理规定被禁闭处罚15天。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平均消费62.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维彬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83号
罪犯杨建平,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以(2016)云23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罪犯杨建平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6)云刑终13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7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自2019年7月9日入监以来,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尊敬警官,团结同犯,改造表现好。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履行,无狱内消费情况。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平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80号
罪犯罗起兵,男,1977年2月8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仁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4月11日入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206.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起兵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81号
罪犯刘灿,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以(2017)云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宣判后,罪犯刘灿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以(2017)云刑终1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三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月平均消费219.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77号
罪犯汤建林,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云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无上诉、抗诉。于2017年10月10日送云南省楚雄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狱内月平均消费60.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建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楚狱提减字第79号
罪犯阿来拉黑,男,1989年8月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4年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九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212.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来拉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