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418-477号
2020-04-01 17:42:4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陶继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以(2016)云3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云刑终3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0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继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继成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 号
罪犯张明华,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以(2017)云3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以(2017)云刑终014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2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明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为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07号
罪犯刀小三,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以(2017)云3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云刑终007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于2018年0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刀小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小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张生健,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以(2016)云31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以(2017)云刑核700145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生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生健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段国清,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以(2017)云3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以(2017)云刑核904995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3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国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国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08号
罪犯彭安华,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2008年4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4年5月29日经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6年1月24日止。2016年11月01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3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以(2017)云刑终7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于2018年0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安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安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莫吞,男,1972年3月9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以(2017)云3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2017)云刑复31835504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莫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吞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忽训川,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以(2016)云3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以(2017)云刑终7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忽训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忽训川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杨通州,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以(2016)云31刑初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以(2017)云刑终3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3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通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州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范金生,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以(2016)云3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刑终7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9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金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朱桂宏,男,199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3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以(2017)云31刑终105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桂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桂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何寿光,男,1954年1月1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以(2011)红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何寿光限制减刑。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1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1月8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1月18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寿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寿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吉瓦伍且,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以(2016)云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刑终006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08月16日起,于2017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瓦伍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记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瓦伍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范庆金,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以(2016)云3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刑终7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9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庆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庆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杨先伦,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5日以(2017)云刑终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先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先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段春连,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以(2016)云3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刑终7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9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春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春连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殷小孟,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以(2016)云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刑终6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小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殷小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岳尚后,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7日以(2016)云3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刑终6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岳尚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尚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苏路军,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09日以(2016)云3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5日以(2017)云刑终65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9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路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路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苏呷色拉,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以(2016)云3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10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呷色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呷色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王正昌,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4号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3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维持原判,于2014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正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296号
罪犯赖永贵,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9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赖永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永贵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杨春东,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故意伤害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4日以(2016)云31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05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春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段金江,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2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1月0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金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三万元,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金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苏国斌,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8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国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万元,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国斌予以 主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郭子省,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2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11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5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子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子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刘夫哈,男,1971年7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4年10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夫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夫哈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李忠荣,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9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忠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肖古体,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0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古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古体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杨登泉,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9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登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五千元,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登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陈开富,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3)德刑未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9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开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开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姬贵海,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运输毒品罪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6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姬贵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姬贵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排军龙,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排军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军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胡宁宁,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8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于2014年09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05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宁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宁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吉沙此伍,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0015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07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于2014年08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2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沙此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沙此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左聪华,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2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9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左聪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聪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秦小凌,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0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小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小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排公扎,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3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6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7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排公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公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曾宪中,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4年05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7月1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宪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宪中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吉宏肯古,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5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维持原判,于2014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宏肯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宏肯古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仕贵贤,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5月11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经两次减刑二年零七个月,刑期至2011年11月6日,2008年12月3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合并前罪剩余刑期二年零十个月零五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仕贵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9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仕贵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刘福荣,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9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1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福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福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岩坎曼,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曼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岩软,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岩软部分的定罪量刑;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刘海彬,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000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26日 主刑减去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海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艾斯卡尔·加马力,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008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2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艾斯卡尔·加马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斯卡尔·加马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阿三,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4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黑日什黑,男,1986年3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6年02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黑日什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日什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岩叫裸,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8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叫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裸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岩温囡,男,1980年7月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3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囡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吉此阿拉,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7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此阿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此阿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罗登银,男,1963年3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0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登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登银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刘科,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仙桃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3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计丕礼,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计丕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计丕礼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刀小孙,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3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刀小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小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阿都子沙,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3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都子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都子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范永东,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5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永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十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永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陈永开,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8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3日 主刑裁定 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永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开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李建宏,男,1962年8月2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 普中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07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建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董旭,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2009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2009)麒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年2月28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8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故意伤害罪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十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旭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王建民,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06日以(2011)西刑初字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2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2年0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01月2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老年犯、病残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三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何永军,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3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永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