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式(2020)云刑更413-415号
2020-04-01 17:41:13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953号
罪犯李玉龙,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四监区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1日作出(2017)云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45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以(2017)云刑终1027号刑事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956号
罪犯白云辉,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八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01日送达,以被告人白云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520.3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8日以(2017)云刑终41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02日送达,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11月0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19年11月0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云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955号
罪犯李应忠,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1982年04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2年04月2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五监区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6日作出(2017)云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07月13日送达,以被告人李应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8日以(2017)云刑终961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11月16日送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