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388-410号
2020-03-20 14:52:36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1号
罪犯母得雄,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母得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母得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1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2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94.3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母得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1号
罪犯母得雄,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母得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母得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1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2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94.3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母得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7号
罪犯王东,男,土家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1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3次,余321.7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7号
罪犯王东,男,土家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1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3次,余321.7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2号
罪犯邓杰,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杰犯运输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17)云刑终70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邓杰犯运输毒品罪、盗窃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2月2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7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469.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2号
罪犯邓杰,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杰犯运输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17)云刑终70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邓杰犯运输毒品罪、盗窃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2月2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7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2次,余469.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0号
罪犯王忠文,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忠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忠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5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0号
罪犯王忠文,男,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忠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忠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2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5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2号
罪犯赵祖会,男,汉族,1965年5月 25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祖会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82.6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2号
罪犯赵祖会,男,汉族,1965年5月 25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祖会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82.6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祖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杜光顺,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光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杜光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17)云刑终1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20.5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光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9号
罪犯杜光顺,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光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杜光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17)云刑终1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20.5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光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杨成强,男,哈尼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2017)云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成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成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17)云刑终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633.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8号
罪犯杨成强,男,哈尼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2017)云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成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成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17)云刑终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633.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张红,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 张红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9452元(已赔偿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10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57.4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3号
罪犯张红,男,汉族,1971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 张红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9452元(已赔偿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10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57.4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张国,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 (2017)云7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110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2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11月27日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4号
罪犯张国,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 (2017)云7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110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2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7年11月27日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5号
罪犯秦和,男,汉族,1990 年8 月1 日出生于云南省牟定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666元(已付)。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1239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88.3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和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5号
罪犯秦和,男,汉族,1990 年8 月1 日出生于云南省牟定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666元(已付)。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1239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88.3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和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9号
罪犯冷东峻,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东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冷东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判项,附有贵州省威宁县民政局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冷东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9号
罪犯冷东峻,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东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冷东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5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判项,附有贵州省威宁县民政局于2019年11月5日出具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冷东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史庆喜,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2017)云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庆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庆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分592.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庆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史庆喜,男,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2017)云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庆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庆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分592.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庆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岩坎扫,男,傣族,1991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作出(2017)云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 年8月1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5月16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4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坎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岩坎扫,男,傣族,1991年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作出(2017)云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 年8月1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5月16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4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坎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7号
罪犯何武强,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武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武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核236458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1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武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7号
罪犯何武强,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武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武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核236458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1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武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0号
罪犯李家柱,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323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家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6)云刑更303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家柱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0号
罪犯李家柱,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家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323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家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7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6)云刑更303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家柱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吴进胜,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进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进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97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吴进胜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80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进胜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吴进胜,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进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进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97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吴进胜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80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进胜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5号
罪犯陈相兴,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相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相兴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相兴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相兴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80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相兴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5号
罪犯陈相兴,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相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相兴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相兴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相兴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80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相兴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4号
罪犯何彬,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80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彬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4号
罪犯何彬,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80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彬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张全华,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全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8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79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全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张全华,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全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8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79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全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廖开珍,男,汉族,1954年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开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开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13.3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开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廖开珍,男,汉族,1954年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开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开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13.3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开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9号
罪犯王静波,男,汉族,1991年6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静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静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王静波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443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静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9号
罪犯王静波,男,汉族,1991年6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静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静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王静波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443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静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杜应尧,男,彝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应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70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杜应尧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263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杜应尧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3号
罪犯杜应尧,男,彝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应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70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杜应尧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263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杜应尧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刘建平,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97号刑事判决,以刘建平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78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建平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 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7号
罪犯刘建平,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97号刑事判决,以刘建平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更378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建平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 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