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372-379号
2020-02-27 14:48:2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李福英,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云刑终7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福英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0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四月至二〇二〇年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余分403.5分,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8年1月2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黄训荣,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以(2017)云0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1日以(2017)云刑核5012720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因2019年5月月考核分90分以下于2019年6月10日审批为严管级,在此期间,通过监区管理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警察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获记监狱表扬二次,余分621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2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训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唐小会,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以(2017)云05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以(2017)云刑核1741835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因2019年9月月考核分90分以下于2019年10月10日审批为严管级,在此期间,通过监区管理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警察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余分66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2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严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刘艳,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以(2017)云0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以(2017)云刑终8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03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五月至二〇二〇年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余分286分。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8年1月9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黄克会,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以(2003)昆刑三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3月09日以(2004)云高刑终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于2004年04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双下肢瘫痪于2008年12月25日被批准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期间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以(2016)云0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罪剩余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以(2017)云刑终67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1月3日依法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余分406.5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0日。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克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一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玉儿罕,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0日以(2017)云28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以(2017)云刑终12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余分424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19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罕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