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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373号

2020-02-19 14:44:4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966号
罪犯钟兴琼,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因放火罪于2000年5月22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以(2017)云29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以(2017)云刑核9752089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1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因2018年10月考核分90以下于2018年11月22日审批为严管级,于2019年2月14日审批为考察级。后经警官管理教育,现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二次,余分488.5分。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1月20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兴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