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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330-372号

2020-02-19 14:43:14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号

罪犯冯二万,男,傣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7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二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1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1月1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分516.3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二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3号

罪犯冯二万,男,傣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7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二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云刑终1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1月1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分516.3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二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5号

罪犯杨首岳,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开远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 (2017)云7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首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并附有开远市民政局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首岳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5号

罪犯杨首岳,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开远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 (2017)云7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首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并附有开远市民政局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首岳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8号

罪犯张德兴,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 (2016)云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德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85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兴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附有会泽县民政局于2019年8月8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德兴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8号

罪犯张德兴,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 (2016)云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德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854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兴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附有会泽县民政局于2019年8月8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德兴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龙银学,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4)昆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银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5693.5元。宣判后,被告人龙银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以(2016)云刑终8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1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96.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银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1号

罪犯龙银学,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4)昆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银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5693.5元。宣判后,被告人龙银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以(2016)云刑终8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1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96.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银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号

罪犯万林,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8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1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26.3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4号

罪犯万林,男,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8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1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26.3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号

罪犯赵将,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6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并附有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将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号

罪犯赵将,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0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6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并附有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将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号

罪犯张克学,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克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159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克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7)云刑终108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对张克学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7年11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 3次,余分367.5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克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2号

罪犯张克学,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克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159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克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克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7)云刑终108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对张克学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7年11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 3次,余分367.5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克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7号

罪犯李飞,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并附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社会办事处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7号

罪犯李飞,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并附有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社会办事处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钟伟建,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伟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钟伟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6)云刑更305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伟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钟伟建,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伟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钟伟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6)云刑更305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伟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李安霞,男,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人,文盲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安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4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5号

罪犯李安霞,男,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人,文盲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安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4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4号

罪犯杨和,男,傣族,1991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人民币13794.3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6)云刑更303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4号

罪犯杨和,男,傣族,1991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人民币13794.3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6)云刑更303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号

罪犯詹光庆,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洱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光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詹光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詹光庆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詹光庆撤回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刑,附有云南省洱源县民政局于2019年2月12日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詹光庆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号

罪犯詹光庆,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洱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光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詹光庆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詹光庆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詹光庆撤回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刑,附有云南省洱源县民政局于2019年2月12日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詹光庆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黄开荣,男,汉族,194年7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开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7)云刑核936136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20.6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黄开荣,男,汉族,194年7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开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7)云刑核936136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20.6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267号

罪犯黄红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红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红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6号刑事判决,以黄红军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68.4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红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267号

罪犯黄红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0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红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红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6号刑事判决,以黄红军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68.4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红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刘光同,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同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4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光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刘光同,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同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4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光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柏志雄,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作出(2017)云7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志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核442878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47.0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志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柏志雄,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作出(2017)云7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志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核442878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47.0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柏志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龚益仙,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云04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益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益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9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1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604.2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益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龚益仙,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云04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益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益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9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1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604.2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益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杨华,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7)云刑核951066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1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 次,余402.9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杨华,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7)云刑核951066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1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 次,余402.9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张付杰,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云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付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付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9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4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付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张付杰,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云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付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付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9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4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付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郑秋明,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秋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秋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854号刑事判决,以郑秋明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9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18.0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秋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郑秋明,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秋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秋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854号刑事判决,以郑秋明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9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18.0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秋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李龙黑,男,哈尼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作出(2017)云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龙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7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58.4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李龙黑,男,哈尼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作出(2017)云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龙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云刑终7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58.4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马仲奎,男,回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仲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仲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103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马仲奎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7年9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13.6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仲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马仲奎,男,回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仲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仲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103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马仲奎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7年9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13.6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仲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许天春,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天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天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刑终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80.2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天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许天春,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天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天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刑终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9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80.2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天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李禹龙,男,汉族,1988年 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禹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禹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7年9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8月23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嵩明县民政局于2018年7月24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禹龙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李禹龙,男,汉族,1988年 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禹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禹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7年9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8月23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并附有嵩明县民政局于2018年7月24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禹龙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胡光华,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8月2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附有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合镇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19年2月22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胡光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胡光华,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8月2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附有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合镇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19年2月22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胡光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娄永,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永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231.5元。宣判后,被告人娄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9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27.0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娄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娄永,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永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231.5元。宣判后,被告人娄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9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427.0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娄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游富元,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作出 (2013)玉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富元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8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2017)云刑再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游富元的定罪量刑部分。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并具有2019年5月5日湖南省澧县民政局出具享受农村特困待遇的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游富元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游富元,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作出 (2013)玉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富元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更148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2017)云刑再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游富元的定罪量刑部分。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并具有2019年5月5日湖南省澧县民政局出具享受农村特困待遇的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游富元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刘建平,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7月11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一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刘建平,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建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7月11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一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谢猛,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 年8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7月31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一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谢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谢猛,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 年8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7月31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一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谢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刘胜利,男,汉族,1993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附有贵州省正安县桴㯊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6日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胜利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刘胜利,男,汉族,1993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附有贵州省正安县桴㯊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6日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胜利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9号

罪犯李么麦德,男,东乡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么麦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6)云刑更304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具有于2019年3月19日由甘肃省东乡县锁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么麦德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9号

罪犯李么麦德,男,东乡族,1972年9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么麦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6)云刑更304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具有于2019年3月19日由甘肃省东乡县锁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么麦德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邹兴超,男,汉族,1987年11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兴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邹兴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50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邹兴超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10月31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一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兴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邹兴超,男,汉族,1987年11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兴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邹兴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50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邹兴超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6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10月31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一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兴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云得发,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云得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云得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263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云得发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云得发,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云得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云得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263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云得发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薛滔,男,汉族,1992年10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宁县,小学五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滔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30185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738-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薛滔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薛滔犯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263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30185元(2012年2月21日缴纳人民币20000元,2013年5月10日缴纳人民币22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薛滔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薛滔,男,汉族,1992年10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宁县,小学五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滔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30185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738-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薛滔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薛滔犯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263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130185元(2012年2月21日缴纳人民币20000元,2013年5月10日缴纳人民币22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薛滔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廖文和,男,汉族,1955年10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作出(2017)云0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文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廖文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9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34.3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文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廖文和,男,汉族,1955年10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作出(2017)云04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文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廖文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云刑终9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0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34.3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文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成联卫,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大学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联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联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7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成联卫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成联卫,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大学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联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联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7月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成联卫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王胜全,男,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胜全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胜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53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262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且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胜全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王胜全,男,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胜全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胜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53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262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且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胜全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郑明尧,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明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明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7年9月1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8年7月12日由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开具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郑明尧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郑明尧,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明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明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7年9月1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8年7月12日由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开具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郑明尧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金振阳,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振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7)云刑终1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1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21.3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振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嵩狱减字第13号

罪犯金振阳,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振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7)云刑终1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1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5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521.3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振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资红斌,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作出(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资红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判决时已支付)。宣判后,被告人资红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263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资红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资红斌,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作出(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资红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判决时已支付)。宣判后,被告人资红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更第263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资红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董超,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云01刑初字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7月2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4月16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董超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董超,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7)云01刑初字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7月2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4月16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董超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9 )嵩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陈江雄,男,汉族,1993年4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江雄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万元。并对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陈江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江雄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8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江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 2019 )嵩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陈江雄,男,汉族,1993年4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江雄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万元。并对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陈江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陈江雄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8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江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杨正柱,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巍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正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4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正柱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杨正柱,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巍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正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4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正柱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