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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313-324号

2020-02-18 11:24:0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232号
罪犯岩三,男,1983年6月12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打洛村委会曼彦村64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10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11月30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41号
罪犯扎嘎积,男,1970年7月15日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札坎少村14号,现在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扎嘎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龙金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8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至2019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嘎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343号
罪犯刘兵,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董家村18组7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十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刘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1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385号
罪犯王朝堂,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沟乡小马圩村一组8号,现在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以(2016)云28刑初3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朝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朝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以(2017)云刑终45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2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堂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24号
罪犯邹闯众,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砖塘镇马坪山村4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7)云28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闯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邹闯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7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7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0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邹闯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25号
罪犯岩宰扁,男,1980年12月4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委会广门村民小组25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宰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宰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云刑终45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宰扁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17号
罪犯侬正良,男,1995年6月24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平寨乡布凹村民委革雷村,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2016)云26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侬正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侬正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云刑终6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入监后至2019年10月31日该犯获记4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侬正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93号
罪犯徐清,男, 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石港区消防路26号1单元402室,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2017)云2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清犯运输毒品、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徐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2017)云刑核5638579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2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徐清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23号
罪犯张国平,男,1988年9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黑支果乡马稍村委会上寨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2017)云26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国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7)云刑核7130479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31日该犯获记3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国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51号
罪犯岩温况,男,1980年8月11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委会广门村民小组96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温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云刑终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共获记3次表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391号
罪犯闫华军,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唐家村蒋家村5组,现在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闫华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闫华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 “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9年11月30日该犯考核获记表扬8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华军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52号
罪犯岩温班,男,1981年4月1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占宰村委会曼洒村10号,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以(2016)最高法刑核215648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刑终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岩温班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止,该犯于2017年12月5日被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入监后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共获记3次表扬,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50号
罪犯徐杨坤,男,1987年4月8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苗尾乡苗尾村委会丹坞箐组37号附1号,于2014年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赔偿丧葬费人民币40000元。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共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杨坤予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266号
罪犯夏洪斌,男,1995年5月31日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开远市武庙街171号,于2015年1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5年9月1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夏洪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共获记9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宽管级罪犯。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严情形: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夏洪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365号
罪犯李德荣,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永昌路62号,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5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12月18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267号
罪犯李玉泰,男,1996年3月23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沙北四巷1号1单元302室,于2017年6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6年12月3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6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玉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5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2017)云刑终3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共获记4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玉泰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139号
罪犯杨正林,男,1987年7月28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开远市碑格乡下米者村29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以(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8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十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本次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教育学习。从2015年8月19日至2019年11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分级管理中定为考察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林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