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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296-312号

2020-02-17 17:39:5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36号
罪犯崔庆辉,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以(2016)云05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根据送达回证,刑期自2016年05月06日,并于2016年06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三年六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崔庆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90.75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449.16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庆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39号
罪犯邓国荣,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0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国荣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并于2014年05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8月10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零七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邓国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禁闭、记过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73.71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5607.94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国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32号
罪犯吴磊,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2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3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4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五年三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吴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45.8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38号
罪犯王家林,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2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一、三项,撤销原判对被告人王家林限制减刑部分。根据执行通知书,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该犯于2014年0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4月20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10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王家林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5月至2019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9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考核周期月均消费为144.22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392.82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34号
罪犯汪茂忠,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2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并于2013年1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二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汪茂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分;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51.47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341.8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茂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25号
罪犯王树卓,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2日以(2013)德行三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1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该犯于2013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三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王树卓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9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65.64元。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树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27号
罪犯杨海宽,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2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72号刑事,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并于2013年1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三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杨海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01.86元,考核期末账户余额1036.19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40号
罪犯马江江,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3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12日起,并于2013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马江江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禁闭、记过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87.8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441.53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江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30号
罪犯陈智荣,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3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的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8月6日起,并于2013年11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四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陈智荣系十年以上特定暴力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9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60.06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947.44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智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24号
罪犯夏天财,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8日以(2013)楚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该犯于2013年10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刑满时间:无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2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夏天财系十年以上特定暴力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000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060元。本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34.21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 、七十八、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天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160号
罪犯张春德,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25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一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张春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0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63.89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春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37号
罪犯李仁华,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临终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10月11日,并于2013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6年1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李仁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2 月至2019年10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考核周期月均消费为283.98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403.46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仁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26号
罪犯张灿文,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9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13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的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并于2013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七年 ,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张灿文系毒品再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4月至2019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 9次。死刑缓刑考验期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87.36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56.48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灿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31号
罪犯罗跃忠,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楚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丕琼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并于2013年0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七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罗跃忠系十年以上特定暴力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有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楚雄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初中刑执字第91号结案通知书作出:本院(2012)楚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1.72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0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跃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33号
罪犯翟开华,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7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该犯于2013年10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二个月,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翟开华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10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197.42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769.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翟开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28号
罪犯杨国福,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6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并于2013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二个月 ,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杨国福系毒品再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2月至2019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13.21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35.98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四狱减字第1029号
罪犯鲍叶龙,男,1985年3月1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09日以(2010)昆刑三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20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438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根据送达回证,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2月20起,并于2013年04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8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十个月 ,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鲍叶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9月至 2019年10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58.47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3051.6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叶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