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92-295号

2020-02-17 17:38: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96号
罪犯岩光坎,男,傣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光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6日以(2016)云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0.19元,账户余额654.39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68号
罪犯李玉明,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玉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6.58元,账户余额1008.08元 。另查明: 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67号
罪犯吕绍荣,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绍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吕绍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5日以(2016)云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绍荣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7.57元,账户余额247.56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于2019年10月6日巧家县包谷垴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绍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34号
罪犯玉光丙,女,傣族,1991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光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45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玉光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并于2017年11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光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9.98元,账户余额6050.9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光丙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29号
罪犯玉罕暖,女,傣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罕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7年7月28日以(2017)云刑核579764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0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罕暖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1.13元,账户余额326.53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暖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30号
罪犯段元农,女,哈尼族,1980年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元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7年9月19日以(2017)云刑核940493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元农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3.37元,账户余额787.05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元农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59号
罪犯周明兰,女,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明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于2017年5月15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明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5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2.65元,账户余额420.14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个旧市民政局出具的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兰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05号
罪犯唐治华,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云25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治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7月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治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9.93元,账户余额386.47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治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27号
罪犯张红,男,汉族, 1989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9184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起至2019年 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9.61元,账户余额520.61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53号
罪犯岩应,男,傣族,1955年4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23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6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7.64元,账户余额326.1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06号
罪犯桑地,男,哈尼族,1984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桑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云刑终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桑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3.23元,账户余额74.64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桑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58号
罪犯玉罕囡,女,傣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罕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云刑终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7月13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罕囡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41.77元,账户余额1351.24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囡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23号
罪犯段国雄,男,彝族,1995年6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国雄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段国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2日以(2016)云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7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国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6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6.18元,账户余额434.46元。另查明: 该犯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出具的收据)。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国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28号
罪犯麻再合,男,苗族, 1980年5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麻再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麻再合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 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 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34元,账户余额184.2元 。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再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84号
罪犯杨绍福,男,苗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绍福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绍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绍福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1.97元,账户余额588.74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福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72号
罪犯岩温囡,男,傣族, 1965年3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5日以(2016)云刑终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7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至2019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2.87元,账户余额2553.1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83号
罪犯杨林,男,彝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屏边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84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8.29元,账户余额5.98元。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60号
罪犯陈小明,男,哈尼族,1991年4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陈小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6)云刑终2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7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小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6.95元,账户余额252.6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28号
罪犯普志祥,男,彝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志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9114.81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普志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3月14日以(2016)云刑终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5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志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5.15元,账户余额0.27元。另查明: 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9114.81元(未履行,附2019年9月3日元阳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志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32号
罪犯朱弟福,曾用名朱弟禄,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弟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弟福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3.75元,账户余额558.96元 。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弟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26号
罪犯卢江明,男,哈尼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卢江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751.87元。宣判后,被告人卢江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江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4.9元,账户余额258.99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江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33号
罪犯王清龙,曾用名王金龙、王千龙,男,苗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清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侬国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清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2.9元,账户余额320.62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清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69号
罪犯阿牛尔付,男,彝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牛尔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牛尔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8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牛尔付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8.17元,账户余额1210.78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牛尔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64号
罪犯玉叫,女,傣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5.22元,账户余额3024.33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83号
罪犯蓬自荣,男,汉族,1964年12月16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5)文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蓬自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498.50元(未履行)。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0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蓬自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9.63元,账户余额11.6元。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蓬自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82号
罪犯侬跃春,男,壮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侬跃春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侬跃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侬跃春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7.80元,账户余额2.20元 。另查明: 该犯系累犯、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侬跃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24号
罪犯李发有,男,哈尼族,1950年6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发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9月3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发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77元,账户余额21.6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26号
罪犯余文祥,男,彝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文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余文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9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文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0.35元,账户余额72.9元。另查明: 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元(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文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27号
罪犯王自文,男,苗族,1961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自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自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8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5.34元,账户余额814.53元 。另查明: 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自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23号
罪犯阮长久,男,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长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00元(已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月14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阮长久,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2.27元,账户余额517.56元。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00元(已履行,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算票据),系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长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07号
罪犯王辉云,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辉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原文山县人民法院(2009)文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王辉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辉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19号判决,维持对王辉云的原审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1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辉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26.76元,账户余额1493.52元。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间再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辉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15号
罪犯代普志,男,汉族,1956年5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普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代普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普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7.58元,账户余额784.87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云南省会泽县民政局于2019年4月11日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普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40号
罪犯岩赛瓜,男,傣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赛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赛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1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赛瓜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2.85元,账户余额511.33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赛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65号
罪犯玉恩,女,傣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玉恩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恩,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34.54元,账户余额1842.96元。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恩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35号
罪犯李行,曾用名李明忠,男,彝族,1960年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2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行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4.04元,账户余额959.89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32号
罪犯罗炳金,女,壮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炳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元(未履行)。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炳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6.19元,账户余额196.79元 。另查明:该犯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炳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25号
罪犯张荣波,男,汉族,1992年8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荣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9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荣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64.11元,账户余额2188.82元 。另查明: 该犯附带民事赔偿60000元已履行,判决已注明,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26号
罪犯岩罕温,别名岩罕,男,傣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罕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岩罕温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10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温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5.44元,账户余额8099.98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44号
罪犯张荣生,男,汉族,1938年9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荣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540.5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张荣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荣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起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61,账户余额2.06元。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540.5元(未履行),系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特定暴力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80号
罪犯曾小龙,男,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小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小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02.84元,账户余额1064.30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67号
罪犯尤桂香,女,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尤桂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经济损失23189.5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6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字17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尤桂香,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5.31元,账户余额773.54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赔偿经济损失23189.5元(未履行,附2019年11月1日昆明市东川区拖布卡镇人民政府出具建档立卡脱贫户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尤桂香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79号
罪犯字廷军,男,彝族,1990年6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字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字廷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2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字廷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02.86元,账户余额973.26元 。另查明: 该犯已履行财产刑,附有2019年7月23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字廷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27号
罪犯陈松林,男,彝族,1967年7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陈松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7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32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松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0.35元,账户余额2829.06元。另查明: 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9年6月13日四川省金阳县民政局、金阳县天地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松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00号
罪犯岩温坎,男,布朗族,1994年7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8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5.87元,账户余额508.41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70号
罪犯代新波,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新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代新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3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新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49.58元,账户余额841.15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新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81号
罪犯吴正云,男,汉族,1953年7月6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正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正云,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0.47元,账户余额825.05元。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25号
罪犯杨正友,男,土家族,1953年8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正友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杨正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81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杨正友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5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10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正友,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5.56元,账户余额1138.3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02号
罪犯赵孟,曾用名赵猛,男,彝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赵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5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2.33元,账户余额2250.11元 。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97号
罪犯汪卫国,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卫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卫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4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卫国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21.51元,账户余额5239.57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卫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01号
罪犯岩应叫,男,傣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应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3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岩应叫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4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叫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1.39元,账户余额57.3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72号
罪犯蒋彭涛,男,汉族,1991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彭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彭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52号刑事判决,撤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对蒋彭涛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蒋彭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3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彭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07.07元,账户余额2091.9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彭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13号
罪犯杨华钊,男,汉族,1988年4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华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华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华钊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2.04元,账户余额651.47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于2019年11月3日云南省鲁甸县新街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华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03号
罪犯周贵全,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贵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1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81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贵全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5.47元,账户余额131.71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贵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78号
罪犯刘炳燕,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炳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炳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查获毒品、涉案物品予以没收部分,撤销定罪量刑部分,认定刘炳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0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炳燕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80.02元,账户余额849.10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炳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36号
罪犯李小代,曾用名李云忠,别名波依迪,男,拉祜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189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7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代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0.26元,账户余额128.15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57号
罪犯顾雪,女,彝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顾雪,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68.31元,账户余额27144.35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雪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71号
罪犯黄海发,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海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7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8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海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85.32元,账户余额329.86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43号
罪犯宗祠,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宗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1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宗祠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2.5元,账户余额2121.79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宗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17号
罪犯黄涛,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1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1.97元,账户余额753.54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77号
罪犯陶永坤,男,苗族,1991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永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40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8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永坤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7.32元,账户余额173.83元 。另查明: 该犯已履行财产刑,附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表证明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永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64号
罪犯胡选龙,男,彝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选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3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67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选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1.78元,账户余额1142.5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鲁纳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选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50号
罪犯高远,男,壮族,1990年7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1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4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云刑更245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17.23元,账户余额4964.70元。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71000元(已履行,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出具的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82号
罪犯宗波,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宗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3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67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宗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5.34元,账户余额536.9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宗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41号
罪犯岩问糯,男,傣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问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问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1.94元,账户余额693.81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问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42号
罪犯杨车,男,哈尼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车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9.23元,账户余额351.46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99号
罪犯岩般,男,傣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岩般所有的车牌号为云KAB986长城牌越野车一辆)。宣判后,被告人岩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刑更3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般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3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9.19元,账户余额264.88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75号
罪犯岩叫贺,男,傣族,1983年4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叫贺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6.64元,账户余额25.15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24号
罪犯岩罕嫩(又名岩罕囡),男,彝族,1977年5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罕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嫩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6.7元,账户余额1406.29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76号
罪犯岩应坎,男,傣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应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8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0.55元,账户余额31.50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56号
罪犯玉应叫,女,傣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应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交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应叫,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53.9元,账户余额3122.64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罚没收入专用收据、财产刑已执行完毕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34号
罪犯李光龙,男,汉族,1991年6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光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光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8.85元,账户余额1362.64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54号
罪犯岩温,男,傣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2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月22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2.22元,账户余额387.8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39号
罪犯向康,男,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向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2月1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8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8.97元,账户余额1614.93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31号
罪犯石普双,女,拉祜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普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普双,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4.82元,账户余额2650.97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普双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22号
罪犯玉香嫩,女,傣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香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香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香嫩,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25.93元,账户余额14440.2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香嫩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09号
罪犯岩堂,男,佤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1月2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堂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5.05元,账户余额62.12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11号
罪犯李康根,男,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康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73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康根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7.82元,账户余额829.61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康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24号
罪犯董诗香,女,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诗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诗香,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7.72元,账户余额743.40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诗香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21号
罪犯玉儿嫩,女,傣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儿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儿嫩,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09.74元,账户余额3146.17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儿嫩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37号
罪犯聂地,男,布朗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三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聂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2.09元,账户余额707.25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10号
罪犯龚仪,别名龚义、李程,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9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5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3元,账户余额170.88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74号
罪犯阿尔法拉,男,彝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尔法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0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尔法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2.65元,账户余额482.6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尔法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14号
罪犯刘远生,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远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李国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38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刘远生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9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远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3.72元,账户余额288.05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远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73号
罪犯徐国庆,男,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徐国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刑更89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国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5.86元,账户余额333.9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国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73号
罪犯沈文辉,男,壮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文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60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沈文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2.15元,账户余额248.04元 。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文中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终结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文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76号
罪犯雷启安,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启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启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月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2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雷启安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雷启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并于2014年1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3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启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1.64元,账户余额1162.55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启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12号
罪犯张兆通,男,壮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沅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5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兆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122464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显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更174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兆通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6.77元,账户余额856.19元。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罪犯,未履行财产刑,附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普中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终结(2012)普中刑初字第5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民事部分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兆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20号
罪犯张娅,女,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元谋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娅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0.18元,账户余额818.4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娅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74号
罪犯陈自林,男,彝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自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764.9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自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7月3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4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自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8.40元,账户余额152.80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自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04号
罪犯李尔萨,男,回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尔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尔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8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52号刑事判决,撤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中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对李尔萨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李尔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尔萨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7.47元,账户余额5.64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尔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20号
罪犯罗朝银,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朝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089.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3月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1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朝银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2.86元,账户余额185.17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朝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33号
罪犯王立分,女,壮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年11月18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立分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1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2.42元,账户余额337.44元 。另查明:该犯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分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19号
罪犯李机三,男,哈尼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机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13460.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机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4.16元,账户余额107.85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机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84号
罪犯李陆石,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屏边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陆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189.5元(未履行)。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陆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5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5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陆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8.4元,账户余额2701.13元。另查明:民事赔偿人民币20189.5元(未履行,附2019年4月11日云南省屏边县新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陆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16号
罪犯范永生(别名朴生),男,彝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永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范永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永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3.3元,账户余额0.9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永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108号
罪犯阿好尔黑,男,彝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好尔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8月2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更1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好尔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5.55元,账户余额234.84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好尔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63号
罪犯龙忠才,男,壮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忠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先汝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11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1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忠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4.99元,账户余额1179.28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忠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5038号
罪犯王永林,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林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82340.8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9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永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7.48元,账户余额446.59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79号
罪犯张顺林,男,彝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顺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蔡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12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顺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6.26元,账户余额595.98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25号
罪犯褚占元,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占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褚占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9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11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更17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褚占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0.74元,账户余额208.86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褚占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62号
罪犯阿雷老咱,男,彝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雷老咱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阿雷老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57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阿雷老咱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2年12月1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雷老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94.26元,账户余额4245.30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雷老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943号
罪犯王建,男,汉族,1960年1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王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9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12月1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92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8.31元,账户余额9.78元。另查明: 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61号
罪犯马永明,男,回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永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马永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4月9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39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永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至2019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7.28元,账户余额331.0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4875号
罪犯蒋天维,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天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钟水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4月11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35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天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起至2019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10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1.8元,账户余额240.5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天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