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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50-155号

2020-02-13 11:02:0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877号
罪犯徐金林,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9月24日入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27.14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金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880号
罪犯牟一卜.拉黑木,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2016)云2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罪犯牟一卜.拉黑木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以(2017)云刑终6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三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平均消费161.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牟一卜.拉黑木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878号
罪犯俄地比色,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4日入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九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70.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地比色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879号
罪犯张海云,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元谋县人,因犯强奸罪经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以(2014)元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以(2017)云23刑初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海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14)元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海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张海云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以(2017)云刑终8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7日送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三个表扬,狱内月平均消费97.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876号
罪犯李学桓,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彝族,文盲,云南省元谋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以(2014)楚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月平均消费57.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桓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楚狱提减字第916号
罪犯张陶,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罪犯张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9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九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19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陶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