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33-149号

2020-02-12 11:00:43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 15 号

罪犯余开粉,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6日以(2015)文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该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30日以(2016)云刑终7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余开粉限制减刑,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元于2017年11月13日执行完毕。刑期自2017年12月13日起,于2017年1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开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 15 号

罪犯余开粉,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6日以(2015)文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该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30日以(2016)云刑终7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余开粉限制减刑,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元于2017年11月13日执行完毕。刑期自2017年12月13日起,于2017年1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开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号

罪犯鲜玉珍,女,1986年01月10日出生,花族,越南国籍,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5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07月18日起。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十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鲜玉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号

罪犯鲜玉珍,女,1986年01月10日出生,花族,越南国籍,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5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07月18日起。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十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鲜玉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号

罪犯汤金珍,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8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3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罪犯汤金珍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01月22日起。于2016年02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记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金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8号

罪犯汤金珍,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28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3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罪犯汤金珍的判决。刑期自2016年01月22日起。于2016年02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记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金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号

罪犯马长仙,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30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于2015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长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7号

罪犯马长仙,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30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于2015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九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长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号

罪犯泽玛乌,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以(2016)云3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9月27日起,于2016年10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泽玛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号

罪犯泽玛乌,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以(2016)云3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9月27日起,于2016年10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泽玛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号

罪犯龙跃秀,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0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4月28日起,于2016年06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跃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号

罪犯龙跃秀,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0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4月28日起,于2016年06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跃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号

罪犯排木应,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于2014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木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9号

罪犯排木应,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德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于2014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6年10月17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木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号

罪犯明彩惠,女,1988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8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07月02日起。于2014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明彩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号

罪犯明彩惠,女,1988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8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07月02日起。于2014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明彩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4号

罪犯吉火莫车阿木,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3年12月06日起,于2013年12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4月0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4月07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火莫车阿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4号

罪犯吉火莫车阿木,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3年12月06日起,于2013年12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4月0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4月07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火莫车阿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号

罪犯安嘎翁,女,1990年01月0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9日以(2016)云0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于2016年1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嘎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4号

罪犯安嘎翁,女,1990年01月0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9日以(2016)云0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于2016年1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嘎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2号
罪犯许阿兰,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以(2017)云3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3日以(2017)云刑核134424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于2017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阿兰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2号
罪犯许阿兰,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以(2017)云3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3日以(2017)云刑核134424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于2017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阿兰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号

罪犯雷木介,女,1981年09月08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31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2月17日履行财产刑3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于2016年1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十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木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5号

罪犯雷木介,女,1981年09月08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31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2月17日履行财产刑3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于2016年1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十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木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号

罪犯阿明,女,1997年6月7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8日以(2016)云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于2016年1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十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2号

罪犯阿明,女,1997年6月7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8日以(2016)云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于2016年1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十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3 号

罪犯哈力旦·阿不力孜,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5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并核准对哈力旦.阿不力孜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3年07月17日起,于2013年08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哈力旦·阿不力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3 号

罪犯哈力旦·阿不力孜,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5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并核准对哈力旦.阿不力孜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3年07月17日起,于2013年08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哈力旦·阿不力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号

罪犯李太芝,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以(2016)云09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2月17日已履行5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于2016年1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十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太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6号

罪犯李太芝,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9日以(2016)云09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2月17日已履行5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于2016年1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十月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太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3号

罪犯黄国琴,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以(2016)云0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以(2017)云刑终5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于2018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琴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13号

罪犯黄国琴,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9日以(2016)云01刑初6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以(2017)云刑终5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于2018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琴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2号

罪犯李鸭桥,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29日以(2010)曲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09日以(2010)云高刑终重字第779-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李鸭桥限制减刑。刑期自2011年09月09日起,于2011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1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民事赔偿80000元于终审判决中注明已履行完毕。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三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记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鸭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2号

罪犯李鸭桥,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29日以(2010)曲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09日以(2010)云高刑终重字第779-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李鸭桥限制减刑。刑期自2011年09月09日起,于2011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1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民事赔偿80000元于终审判决中注明已履行完毕。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三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记表扬十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鸭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