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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22-132号

2020-02-12 10:59:4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780号
罪犯毛宁,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以(2017)云07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2日以(2017)云刑终字第6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8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四次。月平均消费140.3元。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账户余额等判定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780号
罪犯毛宁,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9日以(2017)云07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2日以(2017)云刑终字第6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8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四次。月平均消费140.3元。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账户余额等判定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李满堂,男,1993年6月6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6)云07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四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158.08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满堂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李满堂,男,1993年6月6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2016)云07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记表扬四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158.08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满堂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760号
罪犯乔机都,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1日以(2016)云3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于2016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该犯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31000元,月平均消费104.6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机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廖大德,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七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月平均消费98.48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大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廖大德,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5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七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月平均消费98.48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大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798号
罪犯伍家愉,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以(2016)云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8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八次。月平均消费235.30元。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家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798号
罪犯伍家愉,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以(2016)云刑终1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8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八次。月平均消费235.30元。该犯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家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和明林,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纳西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2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七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月平均消费178.5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明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和明林,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纳西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2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七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月平均消费178.5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明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马子俊,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3日以(2016)云07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7日以(2017)云刑终447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判决部分,于2017年06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五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254.79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子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761号
罪犯李正波,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以(2016)云29 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以(2016)云刑终8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9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235.58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该犯系累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761号
罪犯李正波,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以(2016)云29 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以(2016)云刑终8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9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七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235.58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该犯系累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张心红,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八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105.48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无履行能力。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心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张心红,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八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105.48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无履行能力。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心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759号
罪犯和正平,男,1972年4月8日出生,纳西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6日以(2015)迪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5702.07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关于和正平的判决维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八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月平均消费175.17元,民事赔偿45702.07元已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正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759号
罪犯和正平,男,1972年4月8日出生,纳西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6日以(2015)迪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5702.07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关于和正平的判决维持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八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月平均消费175.17元,民事赔偿45702.07元已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正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高张成,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6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9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九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60000元,已赔偿10000元。月平均消费167.11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张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高张成,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6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9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九年五月记表扬九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60000元,已赔偿10000元。月平均消费167.11元,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张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