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114-120
2020-02-12 10:54:1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82号
罪犯令狐伟,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以(2017)云0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令狐伟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3日以(2017)云刑终8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获记4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令狐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81号
罪犯朱体良,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4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在2015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9个表扬,1个迎十九大单项表扬。该犯为累犯、毒品再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从严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体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80号
罪犯马勇怀,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勇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2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在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获记8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勇怀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79号
罪犯刘景,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6日以(2013)保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人民币488000元及大众朗逸轿车一辆)。宣判后,被告人刘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4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7月2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在2016年0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获记9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78号
罪犯张树,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以(2016)云05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以(2017)云刑核2877303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8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70号
罪犯思南汪堆,男,1963年2月5日出生,藏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因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4日以(2017)云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思南汪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以(2017)云刑终字第8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0日起。于2018年03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死缓两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思南汪堆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保狱减字第73 号
罪犯林增,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藏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因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4日以(2017)云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林增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以(2017)云刑终字第8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3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