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83-112号
2020-02-12 10:53:1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63号
罪犯夏立虎,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2日以(2016)云0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5日以(2017)云刑核738307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2017年09月07日。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9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夏立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立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夏立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夏立虎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夏立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61号
罪犯吴政,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6日以(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8日以(2016)云刑终5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该犯部分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1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吴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吴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吴政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36号
罪犯宋贵仲,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3日以(2017)云06刑初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五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2日以(2017)云刑核359617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8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宋贵仲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宋贵仲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宋贵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39号
罪犯成铭,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以(2016)云06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五万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3日以(2017)云刑终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5月19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小组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狱内消费共653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84元,消费未超标。截止2019年6月30日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6093.89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成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51号
罪犯周天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刑满日期:无
罪犯周天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周天成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履行人民币5000元后,经原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以(2019)云06执罚1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罪犯周天成在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5960.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29.3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止2019年6月28日,该犯银行卡余额1094.54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天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48号
罪犯杨波,曾用名杨波涛,男,汉族,高中文化,生于1988年03月11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7日以(2019)云06执罚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杨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宣判后,本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5月19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刑满日期:无
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杨波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17日以(2019)云06执罚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杨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罪犯杨波在 2017年5 月至2019 年6 月内共消费6333.34 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43.59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2407.62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50号
罪犯刘小万,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0日以(2017)云03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04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刑满日期:无
罪犯刘小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刘小万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判项(原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云03执2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7)云03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内容的执行)。罪犯刘小万在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107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41.1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止2019年6月28日,罪犯刘小万银行卡余额60.41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40号
罪犯邓文鸿,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3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5月10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小组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狱内消费共5613.0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67.29元,消费未超标。截止2019年6月30日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111.44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文鸿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41号
罪犯宗松,又名汪明学,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5月19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小组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昭通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狱内消费共6268.08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72.53元,消费未超标。截止2019年6月30日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4591.20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宗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58号
罪犯岳玉均,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以(2016)云06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8日以(2017)云刑终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岳玉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岳玉均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5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6047.04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62.91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止2019年6月该犯银行卡余额为186.07元。系财产刑未履行罪犯。有镇雄县旧府街道民政所提供的不能履行财产刑贫困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玉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46号
罪犯黎文举,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65年4月28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2017)云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被害人2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以(2017)云刑终6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9月6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黎文举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文举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黎文举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黎文举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文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37号
罪犯黄道洪,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3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1日以(2015)云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5月10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小组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本次减刑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证明。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狱内消费共2894.7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125.86元,消费未超标。截止2019年6月30日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250.45元。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道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49号
罪犯方成均,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4日以(2016)云刑终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05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方成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方成均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犯方成均在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2890.64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11.2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止2019年6月28日,罪犯方成均银行卡余额631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成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65号
罪犯杨汶燚,曾用名杨洪,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0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0元,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5947.16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70.32元,消费未超标。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汶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60号
罪犯陈孝正,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9年6月30日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有法院出具的证明)。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共消费金额为6110.2元,月内平均消费为244.4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399.79元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孝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64号
罪犯夏文波,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9日以(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4日以(2016)云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06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七次,系暴十犯,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5399.7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154.28元,消费未超标。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文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55号
罪犯夏令孔,别名夏铭霞,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7日以(2016)云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06月15日交付云南省曲靖监狱执行。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令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六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于2019年7月30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3执7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犯财产性判项。该犯在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724.5元,平均消费金额为168.37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549.27元。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令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44号
罪犯成性强,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81年8月30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出具贫困证明)。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3月10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刑满日期:无
罪犯成性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成性强自获得减刑以后,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七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出具贫困证明)。罪犯成性强在 2017年5 月至2019 年6 月内共消费5648.78 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17.26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788.26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成性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47号
罪犯胡祖才,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87年8月11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2016)云刑终578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胡祖才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核准其他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1月7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胡祖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祖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胡祖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胡祖才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祖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43号
罪犯曹洪,男,汉族,高中文化,生于1986年9月4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以(2014)昭中罚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对罪犯曹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1月22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刑满日期:无
罪犯曹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曹洪自获得减刑以后,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以(2014)昭中罚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对罪犯曹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罪犯曹洪在 2017年5 月至2019 年6 月内共消费7203.18 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77.05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4629.86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45号
罪犯龚声均,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4年9月7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以(2019)云06执罚6号执行裁定书,对罪犯龚声均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1月13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刑满日期:无
罪犯龚声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龚声均自获得减刑以后,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罪犯龚声均在 2017年5 月至2019 年6 月内共消费7552.44 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90.48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4608.46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声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62号
罪犯姜志朗,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故意杀人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1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4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0000元未履行,系暴十犯,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11709.53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34.2元,消费未超标。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志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57号
罪犯付德杨,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0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3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付德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付德杨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5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6169.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68.23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止2019年6月该犯银行卡余额为11143.75元。财产刑履行完毕(家属带缴纳一万元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终结该犯财产性判项)。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德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35号
罪犯胡志强,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4日以(2017)云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03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胡志强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罪犯胡志强在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6250.5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40.4元,未超过消费标准,银行帐上余额为771.48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志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52号
罪犯玉拉,女,傣族,小学文化,生于1979年9月21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2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3月10日 主刑裁定 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警官的管理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用所学严格约束自己;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共消费11337.1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63.65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至2019年6月账上余额为6288.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38号
罪犯安发金,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以(2014)云高刑终第16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7月1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小组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系数罪并罚判处无徒刑、暴力性十年以上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000元未履行,本次减刑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证明。该犯在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狱内消费共11100.58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36.18元,消费未超标。截止2019年6月30日该犯银行账上余额为1309.79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发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53号
罪犯李白芝,女,1975年4月6日出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白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3月11日交付云南省曲靖监狱执行。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李白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七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在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5188.4元,平均消费金额为152.6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8780.69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白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58号
罪犯王光文,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同年5月11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5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03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王光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王光文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该犯在2016年3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6798.0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69.95元,未超过消费标准。截止2019年6月该犯银行卡余额为596.91元。该犯系毒品再犯、财产刑未履行罪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56号
罪犯杨秀英,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1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20日交付云南省曲靖监狱执行。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杨秀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该犯在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2444.2元,平均消费金额为71.89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2606.07元。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54号
罪犯董连菊,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以(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董连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95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董莲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6日交付云南省曲靖监狱执行。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29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董连菊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又有新的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9次,系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在2016年8月至2019年6月内共消费5605.6元,平均消费金额为164.87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银行卡余额为5720.02元。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连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942号
罪犯郑金芬,女,汉族,文盲,生于1973年9月8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7月11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郑金芬在服刑改造期间减刑后,确有新的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系暴力性犯罪十年以上犯罪。该犯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共消费3579.6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97.6元,消费未超标。截止2019年6月银行卡上余额为2127.83元。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