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77-82号

2020-02-12 10:50:1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王彩兰,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云31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以(2017)云刑终7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彩兰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祝玉华,女,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以(2017)云3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2017)云刑终12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祝玉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90号
罪犯杨祖仙,女,1991年3月9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2017)云3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以(2017)云刑终1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1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在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祖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杨中芬,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以(2016)云09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7日以(2017)云刑终5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03月0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刑。
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中芬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87号
罪犯陈庆香,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以(2017)云3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以(2017)云刑核427106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1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该犯在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庆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女监减字第485号
罪犯杨光美,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7)云09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以(2017)云刑核38419462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1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