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0)云刑更65-78号
2020-02-12 10:48:2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66号
罪犯鲁长命,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以(2017)云09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以(2017)云刑核5255331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长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62号
罪犯李正义,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以(2017)云09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以(2017)云刑核4017326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8年03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六月记表扬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57号
罪犯兰强,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以(2017)云09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7日以(2017)云刑核5205731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三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65号
罪犯李绘超,男,198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8日以(2016)云09刑初4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8日以(2017)云刑终10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绘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63号
罪犯汤成义,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以(2016)云3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以(2017)云刑终12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十月记表扬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成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67号
罪犯冯小强,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29日以(2016)云09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以(2017)云刑核6826607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8年02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五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小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56号
罪犯明阿飞,男,1995年1月4日出生,傈僳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以(2017)云0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以(2017)云刑终11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4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七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记表扬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明阿飞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40号
罪犯貌貌,男,1986年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云28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1日以(2017)云刑终51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貌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60号
罪犯鲍杰块,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以(2017)云09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以(2017)云刑终9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鲍杰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61号
罪犯罗双保,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以(2017)云09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以(2017)云刑终106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双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58号
罪犯魁信,男,1989年09月28日出生,钦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4日以(2016)云31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5日以(2017)云刑终6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魁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59号
罪犯杨老海,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以(2016)云09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以(2017)云刑核92686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于2017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八年三月至二〇一九年九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海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